凤台县大棚作物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6-03-28 00:00信息来源:凤台县人民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凤台县大棚作物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鼓励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09]113号)、《淮南市2016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淮农险办[201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积极服务“三农”,发挥农业保险的“稳压器”和“助推器”作用,推动全县农业经济发展,保障农民增收。

二、试点范围

全县范围内建设的钢架大棚、竹木大棚及棚内作物。

三、保险标的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钢架、竹木大棚及棚内种植农作物,均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

(一)大棚符合当地建造技术要求,配套设施完善,结构合理,适宜于棚内农作物生长;

(二)大棚集中连片,有10亩以上的规模;

(三)棚内作物种植符合相应技术规范,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其同一区域内集中连片的大棚及棚内作物全部投保,不得重复投保。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之内:纸被、草帘、卷帘机、采暖设施、遮阳网、防虫网及其他辅助材料。

四、   保险责任

(一)基本险:在保险期间内,投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冰雹、雷击、洪水、倒春寒、冻害、内涝、雪灾;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二)附加病害保险(选择投保):在保险期间内,棚内作物由于病害造成连片减产或绝产,损失程度到15%(含)以上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三)附加虫害保险(选择投保):在保险期间内,棚内作物由于虫害造成连片减产或绝产,损失程度到15%(含)以上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五、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大棚的自身缺陷、设计错误、施工安装不善、使用不当导致的损毁,以及腐烂变质、自然磨损、自然损耗所造成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盲目引进未经当地农业技术部门审定,不适宜当地生产的新品种,或管理措施失误(含误用农药);

   (三)种子、肥料、农药、除草剂等质量问题或违反技术要求应用;

(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已种植的作物或改种其它作物;

(五)种植地块位于行、蓄洪区内,如遇国家行、蓄洪的;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造成损失的;

(七)其它不属于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八)未投保附加病害、虫害保险的,病害、虫害、草害、鼠害不在基本险赔偿范围内。

六、保险期限

保险期间按大棚使用季节和作物种植品种生长周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

七、保险金额及保费

   全新棚架和棚膜按保险金额全额投保。非全新棚膜,按月折旧率6%折旧后的价值投保。保险金额及保费如下:

基本保险保额及费率

   单位:元/亩

项目

钢架大棚

竹木大棚

保额

费率

保费

保额

费率

保费

棚架

6000

2.5%

150

1000

8%

80

棚膜

600

8%

48

600

8%

48

棚内作物

1000

3.5%

35

1000

5%

50

   附加病害险费率:4%         附加虫害险费率:4%

八、保费补贴及缴纳

农户自缴保费的20%。财政补贴保费的80%。

九、运营模式

采取“保险公司自营”模式,保险公司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十、投保方式

(1)龙头企业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为其基地农户或社员统一投保。

(2)种植户可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

   (3)承保机构须做好承保信息的采集。包括种植农户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农户代码、身份证号、直补卡号(开户银行和帐号)等。

   十一、查勘及理赔

   (一)投保人遇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时,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应及时派员查勘定损。

   (二)保险棚架、棚膜发生全部损坏(必须见到残余物),若市场平均价格高于保险金额,按保险金额赔付;若市场平均价格低于保险金额,按市场平均价格赔付。

   (三)保险棚架、棚膜发生部分损坏,须按年、按月扣除累计折旧后计算损失金额。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四)在《保险单》特别约定栏注明以下内容:

   1、棚膜部分破损的,只赔付破损需更换的部分。

   2、因冻害发生具有普遍性,如个别被保险人的地块或被保险人的个别地块发生冻害,说明被保险人未采取防冻措施,将不予赔偿;棚架、棚膜发生全部或部分损失,如现场没有残留物,不予赔偿。

3、蔬菜按出险时的生长期分段确定赔付标准。瓜果类蔬菜缓苗期、生长期、采收期最高赔偿比例分别为50%、70%、100%;叶菜类蔬菜缓苗期至采收期最高赔偿比例40%、70%、100%。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故意扩大损失范围或损失程度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回保费,对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5、棚内作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10%。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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