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育肥猪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9-03-21 18:00信息来源:凤台县人民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凤台县育肥猪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09]113号)和市财政局《淮南市特色农产品保险财政补助实施办法》(淮财外金[2018]115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县生猪养殖业发展,为农民增收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风险保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降低育肥猪养殖经营风险、构建新型育肥猪产业保障体系,提高农民灾后自救能力为目标,以农业保险公司为操作平台,以财政补贴保费为扶持手段,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积极开展育肥猪保险,促进育肥猪产业健康发展

二、

采取“保公司自”模式,保险公司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盈亏

三、主要内容

(一)投保条件

1、年出栏量500头以上的养殖场;

2、猪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

3、投保时一个月以上或体重20公斤以上;

4、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5、猪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执行到位并有记录,且必须有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猪只全部投保,不得实行选择性投保或漏保。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猪只死亡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1、疾病;

2、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

3、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猪只死亡的,保险人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三)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

2、政府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投保人、被保险人自行处理保险标的的;发生重大病害或疫病后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4、发生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所发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费用;

5、在购入、调入保险合同约定地点以前的中转途中或出售、调出保险合同约定地点以后所发生的死亡或捕杀(含同群猪)

6、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四)保险金额、费率、保费

保险猪只保险金额为每头600元。保险费率5%,保费为每头30元。

(五)保费补贴比例

养殖户缴纳20%、财政补贴80%。

(六)赔偿处理

保险猪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死亡猪只的残体按保险人和畜牧兽医部门规定处理,保险人采取分段赔付办法,并综合保险金额、肥猪体重标准以及仔猪和肥猪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各段最高赔偿金额。试点期间,暂定每头保险猪只尸重在20—30(不含)公斤、30—40(不含)公斤、40—50(不含)公斤、50—60(不含)公斤、60—70(不含)公斤、70(含)公斤以上的,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为150元、240元、330元、420元、510元、600元。

(七)保险期限

1、每批保险猪只的保险期间按仔猪外购、自繁不同情形实行差异化的投保方式。仔猪育肥型养殖场实行按批次投保,投保数量为每批次投保时存栏数,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到该批次保险猪只出栏之日止,最长不超过140天;自繁自养型养殖场实行按年度投保,投保数量为上年累计出栏数(不低于投保时存栏数的2.5),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2、自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内为保险猪只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保险猪只,免除观察期。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保险承办机构、乡镇政府相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动员,让养殖户充分了解国家补贴政策,了解保险的保障范围、除外责任、报案程序等,动员养殖户积极参保。

(二)签单收费。保险承办机构依托畜牧部门采集、登记、归档的育肥猪信息作为投保信息的初步依据,根据实际投保养殖场的育肥猪数量承保,收取农户自缴保费后“见费出单”。

(三)理赔服务。发生保险范围内灾害事故时,一般理赔案件由保险承办机构与畜牧部门组成理赔查勘服务小组,进行现场查勘、定损,确定损失数量,做好记录,并及时取得被保险人认可,保险承办机构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计算,并支付赔款;对于大范围严重受灾情况或重大疑难理赔案件,由理赔办、畜牧局、保险公司等组成联合查勘小组进行查勘定损。核损理赔工作要实施阳光操作,公开程序,张榜公布,力求准确、及时、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育肥猪保险事关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养殖户切身利益,各乡镇、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县农险办负责统一组织全县育肥猪保险实施工作;畜牧部门要做好技术服务指导和防疫工作,负责审核育肥猪的投保数量,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并协助承保机构开展查勘定损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育肥猪保险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险承办机构要认真细致做好各个保险环节的服务工作,精心组织、周到服务,准确、及时、合理地做好承保理赔工作,切实维护投保人的利益,为育肥猪保险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广泛宣传动员。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保险承办机构要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宣传活动,提高群众对育肥猪保险重要性的认识,让参保户了解和掌握育肥猪保险的主要内容,增强养殖户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营造良好的投保氛围。

(三)严肃工作纪律。育肥猪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明工作纪律。对伪造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一经查实,保险公司可以拒赔,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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