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地震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本局发布的信息准确、及时、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本局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日常工作中,各股室(单位)应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新闻媒体来局采访统一由人秘股归口管理,填写《新闻媒体接待通知单》,由局领导审批后,交相关股室接待。
第五条 本局与其他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
第六条 本局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其他行政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
第七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市有关规定决定。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本局公开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直接向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
第九条 本办法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