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地震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11-19 07:59信息来源:凤台县地震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本局发布的信息准确、及时、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本局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日常工作中,各股室(单位)应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新闻媒体来局采访统一由人秘股归口管理,填写《新闻媒体接待通知单》,由局领导审批后,交相关股室接待。

第五条  本局与其他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

第六条  本局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其他行政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

第七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市有关规定决定。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本局公开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直接向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

第九条  本办法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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