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具体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11-19 08:22信息来源:凤台县地震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  为规范凤台县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县地震局依法履行防震减灾工作职责,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县地震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县地震局在依法履行防震减灾工作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政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县地震局成立由局领导担任组长,局机关各股室负责人参加的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对凤台县地震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与协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人秘股,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和拟定相关制度;局机关工会负责反映干部职工的意见;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实施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承担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布政府信息。

各股室应指定专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县地震局除下列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调查、取证、查处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县地震局工作职责、领导成员分工、机构设置、管理权限;

(二)国内外地震发生动态、灾情信息;

(三)凤台地区有感地震发生后,稳定社会的宣传信息;

(四)防震减灾工作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的内容;

(五)防震减灾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规定;

(六)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范围;

(七)县地震局行政许可申请条件、办理流程、结果和行政处罚依据;

(八)行政执法检查情况;

(九)重点项目(含建设工程)、维修工程项目和仪器设备采购的招投标;

(十)公务员招录工作;

(十一)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有关政策规定、程序及结果;

(十二)面向社会的各项收费标准;

(十三)群众举报、投诉的途径和方法;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下列信息应当向局内公开:

(一)局机关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重大事项决策与重大政策出台前的征求意见;

(三)局机关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及各项工作措施、实施方案和工作进展等情况;

(四)干部选拔任免、职级晋升、人事安排和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

(五)工资、津补贴、住房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计划、财务的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情况;

(七)重大项目及科研课题的评定、实施情况,科技开发服务等有关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局内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局人秘股负责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和向局内公开信息的归口管理和审核把关。

各股室在起草文件时应对是否公开和公开范围提出初步意见,局人秘股在审核文稿时一并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局领导审定。

文件形式以外的重要政府信息需要公布的,由各股室送局人秘股审核确认并提供发布,一般政府信息由各股室确认并提供发布。

第十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县地震局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

政府信息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起20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凤台县地震局政务公开信息网上公布,并可根据需要,同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新闻媒介公开。

面向局内公开的事项主要通过政务公开栏公布,并可同时通过局域网、有关会议、文件、简报等形式公开。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县地震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提出书面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也可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当面申请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接待室接待人员当场记录。

申请书或申请记录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申请时间以及所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十四条  局人秘股受理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后,应及时转告承办该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股室办理。有关股室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予以答复或者提供: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直接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并同时将该信息公开发布;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在申请人履行相关手续后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需要延长公开期限的,说明延长的理由和期限;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县地震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可作区别处理的,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

第十五条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局有关股室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查。

第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实施,纳入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对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泄露国家秘密等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县地震局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县地震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县地震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可以要求县地震局及时予以更改、补正。

第二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所需经费列入局年度预算,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职或者违纪违法问题的局机关工作人员,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所在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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