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地震局基本支出预算及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凤台县地震局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基本支出的预算管理。
第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第四条 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五条 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
(一)优先保障的原则。财力安排首先应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行单位的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二)综合预算的原则。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各项收入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三)定员定额管理为主的原则。基本支出预算的核定原则上采用定员定额的管理方法,不宜采用定额标准核定的特殊项目可采用单项核定的方法。
第二章 制定定额标准的原则和方法
第六条 定员和定额是测算和编制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定员是指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根据预算单位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编制数。
定额是指县财政局根据预算部门(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的可能,对各项基本支出所规定的标准额度。
第七条 定额标准的管理
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定额标准的调整在预算年度开始前进行;定额标准一经下达,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作调整,影响预算执行的有关因素,在确定下一年度定额标准时统一考虑。
第三章 基础信息库管理
第八条 基础信息是指预算部门(单位)及其所拥有的人员、资产和工资等相关数据资料。基础信息库是对基础信息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九条 单位根据县财政局和预算部门的统一要求收集本单位基础信息报预算部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单位要对基础信息进行审核、汇总,以部门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县财政局。
第四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
第十一条 基本支出预算编制要在规定时间上报县财政局审核。
第十二条 基本支出预算中的政府采购品目,应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国家、县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单位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控制各项支出,并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地震局负责解释。
凤台县地震局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县本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各项收入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
(三)追踪问效的原则。县财政局和本单位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预算项目的分类
第五条 项目按照其支出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一)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项目。
(二)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县本级各预算部门(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主要包括:由国家、省、市批准设章的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工程、基金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以及修缮、购置、会议等项目。
购置项目,反映购置一般性办公用品之外的专用材料和设备等支出项目。
修缮项目,反映经鉴定属于危险性房屋或年久失修房屋等的维修支出项目。
会议项目,对县级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一类会议包括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县委全委会、县纪委全委会;县人大、县政协常委会;二类会议包括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表彰会、劳模会、先代会;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青妇群团机关代表大会等需安排的支出预算项目。三类会议为县直各部门(包括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
(三)其他类项目,是指除上述两类项目之外的项目。主要包括:用科技三项费用、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性补贴支出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六条 项目按照项目库管理分为新增项目、延续项目和备选项目
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备选项目,是指项目库中以前年度预算未安排的项目。
第七条 项目按照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分为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跨年度支出项目和其他项目。
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是指部门为维持其正常运转而发生的大型设施、大型设备、大型专用网络运行费和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持续发生的支出项目。
跨年度支出项目,是指除以前年度延续的已研究确定项目和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之外,经县财政局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和当年新增的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继续安排预算的支出项目。
其他项目,是指除上述项目之外,部门为完成其职责需安排的支出项目。
第三章 项目库
第八条 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九条 部门项目库由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财务主管机构进行具体管理。部
第十条 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合理排序:
(一)延续项目予以优先排序;
(二)其他项目根据财力状况,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择优遴选后进行排序。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申报条件
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三)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五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县财政局。
第十四条 单位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实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及安排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项目支出不按照本办法执行。由此影响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和执行,责任自负。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