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卫生健康委行政强制目录分表(2025版)

发布时间:2026-01-20 10:33信息来源:凤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凤台县县级政府权责清单(2025年版)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电话 备注
十六、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疾病预防控制局、县中医药管理局)
245 行政强制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等三类情形的临时控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2.
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
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
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8283060
246 行政强制 强制消毒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2.
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
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
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8283060
247 行政强制 对传染源的隔离检疫消毒控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2.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3.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254号)第六条: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有权采取下列相应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一)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及其承运的物资进行查验;......(五)需要采取的其他卫生检疫措施。 采取前款所列交通卫生检疫措施的期间自决定实施时起至决定解除时止。
4.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国内交通卫生检疫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一)对实施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对拒绝隔离、治疗、留验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拒绝检查和卫生处理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交通工具、停靠场所及物资,采取强制检疫措施;必要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公安部门予以协助;(三)对违反《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行使前款所列职权。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2.
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
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
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8 行政强制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2.
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
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
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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