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的办事指南
一、项目性质
行政许可
二、审批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三、受理条件
1.属本单位管辖区域内;
2.因城市建设工程需要或其他特殊事项需要;
3.必须遵守限载、限速、限高的规定;
4.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四、申报材料
车辆经过城市道路(城市桥梁)行驶方案、防止损坏城市道路的必要措施和相应设备的材料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县级城管局政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窗口将材料转送局市容管理股室对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后将审查结果送回窗口,窗口根据审查意见,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办结以后申请人到窗口取件。对于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和救济渠道,以及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七、是否收费及依据
行政审批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4-8683063 监督电话:0554-8627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