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科技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局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分管谁提交、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机关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任务有:
(一)对本机关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制定本机关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
(三)对已泄密或可能泄密的信息采取补救措施;
(四)负责查处本机关发生的泄密事件,协助县保密部门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第五条 机关应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必须有一位领导分管并指定专人负责本机关信息公开的保密工作,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处理本单位涉密的有关事宜,接受县保密部门开展安全保密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六条 机关发布信息前应由信息提供科室填写《机关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经领导审查后方可上报。保密审查表应保存备查。
第七条 机关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由保密审查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县保密部门确定。
第八条 机关要严格执行信息安全“五禁止”规定:(一)禁止将涉密信息系统接入国际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二)禁止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三)禁止在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国际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上的数据拷贝到涉密信息系统;(四)禁止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设备与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移动存储设备混用;(五)禁止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处理涉密信息。机关工作人员要切实遵守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各项规定,做到令行禁止,杜绝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