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回应】致养犬市民朋友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24-03-05 15:25信息来源:凤台县公安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养犬市民朋友们:

《淮南市养犬管理条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为有效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提升城市文明形象,请您积极遵守《条例》相关规定:

1、不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2、及时给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接种狂犬病免疫疫苗、办理养犬登记。在限制养犬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条例》施行后三十日内可为超出限养数量的非禁养犬只办理养犬登记。

3、在限制养犬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不在居民区楼道、露台等公共区域养犬。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4、携犬外出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为犬只挂犬牌、束长度不超过1.5米的牵引带,为大型犬只戴嘴套,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等人员,在拥挤场合收紧牵引带,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5、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采取佩戴嘴套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笼)等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

6、禁止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青少年活动中心、养老院、医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商场、大型超市、体育场馆、游乐园、候车室等人群集中的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识的室外公共场所;禁止携犬进入河道、水库等水体。

7、禁止携犬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8、犬只伤害他人的,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9、支持配合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衷心感谢您的支持和配合!

 

 

 

淮南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3月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 姓  名:

  • 联系方式:

  • *内  容:

  • *验 证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