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群众举报邪教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6-05-16 17:06信息来源:凤台县公安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淮南市群众举报邪教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反邪教斗争的积极性,依法严厉打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更高水平的“平安淮南”建设,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奖励对象是指:举报我市辖区内发生的邪教违法犯罪活动,为我市打击处置邪教提供有效线索或帮助的人员。

本暂行办法奖励对象不包括负有反邪教工作职责的政法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邪教违法犯罪活动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或行政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 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漏举报人有关信息,违者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举报已书写、喷涂、张贴、悬挂的“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标语、横幅或已散发的传单、光碟、书刊等邪教宣传品,经相关部门核实的,视情奖励人民币100元至500元;

(二)举报邪教人员正在从事书写、喷涂、张贴、悬挂邪教标语、横幅,散发邪教传单、光碟、书刊等宣传品,或通过呼喊口号、播放邪教声像资料等行为宣扬邪教,并协助抓获邪教人员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发现上述行为并自发扭送邪教人员到公安机关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三)举报邪教人员通过本地论坛、微信群、QQ群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活动,经查实,奖励人民币500至1000元;

(四)举报邪教人员组织非法聚会,或者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活动,经查实,奖励人民币1000元;

(五)举报“法轮功”等邪教反宣品(币)制作、藏匿窝点,经查实的,奖励人民币2000至5000元;

(六)举报“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企图聚众围攻、冲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规模性聚集,非法插播广播、电视等违法犯罪活动线索,一经查实,奖励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

第六条 同时具备以上多种奖励情形的,按最高标准给予奖励。同一案件多人举报的,属共同举报按照举报人数平分奖励,属分别举报依据举报时间给予首个举报者奖励,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报信息对破获邪教案件确有直接重要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三章 举报

第七条 举报方式

(一)以口头、电话或其他方式向各级党委政法委乡镇街道、村社区举报;

(二)以口头、电话或其他方式向各级综治工作中心举报;

(三)向淮南反邪教”微博私信举报。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以便回复反馈核实结果和通知领取奖励。

第八条 举报受理和处置程序

当地政法委、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及时处置,并视情况通报公安机关。

第九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反映涉邪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情况,故意捏造事实、诬告诬陷他人或骗取奖金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 奖励实施

第十条 处置办结后30日内,县区党委政法委根据举报事件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举报人在事件处置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依据本暂行办法的规定研究提出举报人奖励金额建议,由区县党委政法委上报市委政法委。

第十一条 市委政法委反邪教协调科对县区上报情况进行认真核实,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或由市委政法委将奖金划拨至县区党委政法委账户,由县区党委政法委负责发放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县区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配套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委政法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淮南市委政法委员会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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