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发布时间:2020-08-26 10:12信息来源:凤台县住建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县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评议对象:局属各科室、二级机构。

第三条  评议内容:

1、公开内容。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住建系统职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2、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3、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

4、公开效果。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缴存职工和群众的满意和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评议方式:

1、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接受群众评议;

2、代表评议。由政务公开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3、纳入政风行风评议范围,必要时聘请专门的社会评议机构进行评议或者利用其他评议机构、评议形式获取评议成果。

第五条  评议活动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评议情况由局政务公开办公室汇总,并提出书面意见,向被评议的科室或群众反馈。

第七条  对群众和各种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意见建议人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反馈。

第八条  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要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对群众和各种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产生的评议结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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