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热线》2025年2月5日县住建委上线文稿
《阳光热线》2025年2月5日 县住建局 上线文稿
嘉宾:1、县住建局总工程师: 张文峰
2、县建筑质量监督站副站长: 刘 岍
3、县建筑质量监督站工程师: 孙 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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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听众朋友,大家好!欢迎收听由县纪委、县纠风办、县广播电视局联合主办,凤台县人民广播电台承办的民生类直播节目《阳光热线》,我是主持人 。今天做客直播的嘉宾有县住建局总工程师:张文峰、县建筑质量监督站副站长:刘岍、县建筑质量监督站工程师:孙昕。三位嘉宾围绕建筑工程质量这一主题与收音机旁的听众、沟通交流。我们的热线电话8684887正在为你开通。近年来凤台的大建设、大发展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县住建局作为县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如何抓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下面我们请县住建局总工程师张文峰同志给各位听众介绍一下。
张文峰总工:主持人好!听众朋友大家好!今天非常高兴能来到《阳光热线》栏目,接受社会的监督,同时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我们积极为大家解答问题、提供咨询和帮助;下面我就质量监督站的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向听众介绍一下:
凤台县建筑质量监督站工作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及省市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指导全县的工程质量监督业务工作;
2、组织开展全县建设工程质量的巡查、抽查和大检查,随时掌握全县建设工程质量状况;
3、对受监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制砼构件、预拌砼质量以及其他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建材、构配件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5、按照委托的权限对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信誉进行管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
6、参与本地区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7、负责受理工程质量投诉工作。
凤台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一、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1、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携带有关资料到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一式四份。
2、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地质勘察报告;
(3)施工图审查报告;
(4)施工合同及中标通知书;
3、质监站办事承诺对质量监督资料齐全的即办。
二、竣工工程质量监督验收程序。
1、工程完工后,先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进行验收,然后填写《竣工工程质量验收报告》,连同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工程监理资料报质监站申请竣工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检查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2、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报告须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2)对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盖监理单位公章。
(3)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中有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建设单位应按照安徽省住宅工程分户实施细则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论报监督站。
(5)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通知质监站。
办事承诺:接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7个工作日内完成。
服务承诺:凤台县建筑质量监督站对以上二个程序的办事将提供热情、高效、优质的服务,让社会监督。
主持人:听众朋友,刚才张总工给大家介绍了凤台县建筑质量监督站工作职责、办事流程,想必您听完之后对我县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有了新的认识和了解。欢迎继续收听凤台县人民广播电台通过88.7兆赫为您直播的午间服务类节目《阳光热线》,我是主持人 。
今天做客直播间为听众服务的是住建委的嘉宾。如果您有建筑质量方面的问题咨询或投诉的话,我们的热线电话8684887正在为你开通。
下面就凤台县建设质量监督站2024年的工作成效请县建筑质量监督站副站长刘岍同志谈一下:
刘岍站长:主持人好!听众朋友大家好!
凤台县建筑质量监督站2024工作总结
2024年在县住建局党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质监站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本着质量第一,创新、务实、科学、高效的原则,全面落实工程质量五方责任主体的质量终身责任。强化源头、施工过程质量监管,推行验收举牌制度,开展业主开放日活动,狠抓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建设及质量通病防治,加大质量监督巡查力度,做实、做细、做好各项工作,整体提升我县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现将2024年质量管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依法依规办理质量监督报监和竣工备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今年以来,共办理新建质量监督项目13个,建筑面积79.78万㎡,工程造价32.02亿元;办理网上竣工备案14个项目54个单体工程,建筑面积19.92万㎡,工程造价2.81亿元。
(二)组织开展了七项质量专项检查。
1、开展了2024年第一季度建筑工程综合检查。3月11日至3月15日对全县在建项目开展集中检查,共检查22个项目工程,质量检查从五个方面:1、质量行为方面;2、混凝土管理资料方面;3、工程实体质量方面;4、举牌验收制度落实情况;5、质量通病防治落实情况。给予现场质量管理较好的第二实验中学、凤台县前进新村项目进行了通报表扬,十里星河、坤泰29-32#新建厂房项目未按图施工,国晟(凤台)异质结双碳产业园项目无质量保证资料,对上述三个项目进行通报批评。给予国晟(凤台)异质结双碳产业园项目经理吴忠义、总监余红超、坤泰29-32#新建厂房执行经理邓旻及凤台十里星河项目经理郭泽前、总监吴家胜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2、开展了2024年第二季度建筑工程综合检查。6月17日至21日对全县在建项目进行检查,质量检查从四个方面:1、质量行为及履职情况;2、工程质量管理资料方面;3、工程实体质量方面;4、举牌验收制度落实情况。给予现场质量管理较好的第二实验中学(淮南中晟华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凤台县前进新村项目(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祥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通报表扬,给予现场质量管理较差的西商农商城二期、凤凰湾智慧农贸市场、凤凰镇新湖农贸市场、中环低碳新能源三期项目通报批评,给予西商农商城二期项目经理丁晓青(安徽鼎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监李辉(安徽永安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及凤凰镇新湖农贸市场项目经理穆道祥(安徽茨润建设有限公司)、总监许娇娇(安徽茂拓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记不良记录一次。
3、开展了全县预拌混凝土和装配式混凝土构件质量专项检查。4月18日至26日对全县9家混凝土搅拌站进行了全覆盖检查,并延伸到3家在建工程,对9个混凝土结构部位进行了现场检测,检测均为合格。对淮南市清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凤台县陆亿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了通报表扬,对凤台县多赢混凝土有限公司、凤台县龙马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通报批评。
4、6月份联合市场监管局开展了二季度对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检测机构的仪器检定、检测报告质量管理、不合格报告归档等进行了检查,对淮南市博亚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测合同签订不及时要求限期整改。
5、开展了2024年第三季度建筑工程综合检查。9月2日至13日对全县在建项目进行检查,质量检查主要对质量行为及履职情况、工程质量管理资料方面、工程实体质量方面、举牌验收制度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给予现场质量管理较好的凤台县前进新村项目、西城棚户区改造项目通报表扬,给予现场质量管理较差的凤台县工人文化宫改扩建项目、中环低碳新能源三期项目通报批评。
6、开展了2024年度预拌混凝土(沥青)生产企业质量暨扬尘污染防治检查。7月11日起对全县9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2家沥青生产企业、1家砂浆生产企业进行了全覆盖检查。本次检查给予凤台县龙马商贸有限公司通报批评。
7、9月20日开展了2024年建设工程“质量月”活动暨施工现场质量观摩会,要求全县在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负责人参加现场观摩,通过现场观摩交流,充分发挥优质工程、先进工艺、技术创新等在质量管理方面的标杆示范作用,促进行业协同发展,努力提升我县工程质量整体水平。
(三)开展住宅工程业主开放日活动。2024年5月9日沁园春晓项目、7月26日元第学府项目、9月14日十里星河项目分别开展了业主开放日活动。对于业主提出的问题,建设、施工单位给予了认真解答,受到了广大业主的一致好评,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
(四)全面推行工程质量举牌验收制度。为全面落实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重点工序质量的管理,实现对工程质量风险的事前预防和过程控制,确保工程质量责任可追溯。规定在基槽、结构顶板、结构底板、主体结构、隐蔽工程、竣工验收等关键工序验收时,参与验收人员进行签字、举牌、拍照存档。做到“谁验收、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
(五)全面落实搅拌站扬尘防治工作。按照《凤台县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开展搅拌站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一是抓了搅拌站扬尘防治硬件建设,骨料仓、生产区域实行全封闭厂房,并配备标准喷淋降尘设施;生产废水实行三级沉淀,场区道路混凝土硬化,并洒水保洁,安装了全自动车辆冲洗设施。二是抓长效机制,各搅拌站成立了以法人代表为组长的扬尘防治领导小组,完善了各项扬尘防治制度,并做到责任到人。三是抓督察,定期督察和不定期督察相结合,全年共督察97个次,下发扬尘防治整改通知单14份,提出整改意见31条,并督促整改。
(六)加强质量监督巡查验收工作。针对高温天气及冬季施工质量控制,我站及时下发了文件,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对落实情况进行巡查。巡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法,随机巡查工地246个次,下发质量监督意见通知书51份,质量巡查整改单87份,提出整改意见290余条,责令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限期整改,并对落实情况采取了“回头看”。
(七)实施样板引路,推行质量标准化,开展创“舜耕杯”奖精品工程。实验二中、二号地块、环球港、前进新村、十里星河项5个项目已通过市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验收。4个项获得了2024年度“舜耕杯”奖。
(八)妥善协调处理质量投诉问题。工程质量关系着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关系着社会和谐稳定。我站今年以来,将用户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放在重中之重,制定了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流程,设置了质量投诉台账,举报箱。共受理来电投诉21件,12345市长热线转办230余件,信访转办件14件,目前2件正在在处理中,其余全部结案,做到件件有落实,未发生一起群体越级上访事件,维护了社会稳定。
主持人:刚才刘站长就2024年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成效和大家进行了深刻交流,下面就大家关心的绿色建筑发展方面的问题请县建筑质量监督站工程师孙昕同志给我们介绍一下:
孙昕:主持人好!听众朋友好!
绿色建筑目标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民用建筑,下面我就《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和听众进行交流,解答大家关心的绿色建筑发展问题
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2021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节约资源,降低碳排放,促进碳中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规划、建设、运行、改造、技术推广应用、引导激励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民用建筑。
第三条 绿色建筑发展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全面推进、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金融、土地、规划、建设等支持政策,将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行政、交通运输、科技、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绿色建筑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引导公众树立绿色发展意识,推动形成绿色生态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
加强绿色建筑领域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
对在绿色建筑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绿色建筑按照国家规定划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个标准等级。
设区的市、县(市)、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基本级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进行建设。
大型公共建筑以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进行建设。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规定执行更高的绿色建筑标准等级。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和新型建筑工业化要求等内容,并确定各类新建民用建筑的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要求。
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绿色交通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编制详细规划,应当体现绿色建筑发展要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注明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要求。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编制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要求。
建设单位在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材料设备购置以及相关招标活动时,应当向相关单位明示建筑工程的绿色建筑标准等级或者参数要求。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要求进行工程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内容。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
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绿色建筑标准等级的,应当重新审查。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等级的施工方案,并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公示绿色建筑标准等级和主要技术指标。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节能门窗、供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结合施工方案,编制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等级的监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受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和相关标准,对绿色建筑相关工程材料和设备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进行验收;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等级相关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时,应当在销售现场明示绿色建筑标准等级,在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如实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标准等级、主要技术措施和相关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办法,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可以制定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的地方标准,鼓励制定团体标准,引导制定企业标准。
推进与沪苏浙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的地方标准协同,促进长三角区域绿色建筑产业一体化发展。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标准的落实情况纳入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筑实体质量和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的行为实施监督。
第三章 运行与改造
第二十一条 绿色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绿色建筑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专业服务单位进行维护和保养,保障绿色建筑正常运行。
绿色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物业服务人和专业服务单位不得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公用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二条 绿色建筑的运行维护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行管理制度完备;
(二)屋顶、外墙、外门窗等建筑围护结构完好,遮阳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三)通风、空调、照明、水、电气等设备系统运行正常;
(四)节电、节水指标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
(五)绿地率和室内的温湿度、噪声、空气品质等环境指标达到绿色建筑相应标准;
(六)废气、污水、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有害物质排放和处置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编制计划,推动既有民用建筑参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
既有公共建筑进行围护结构维修、用能系统更新时,应当同步开展节能改造,鼓励参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先行纳入改造计划,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同步实施建筑绿色化改造。
第二十四条 鼓励建筑节能服务机构为绿色建筑运行、民用建筑节能节水改造等提供合同能源、合同节水管理服务。
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当逐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改造,改造后节约的能耗资金,可以用于支付合同约定的节能服务机构服务费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工作,推行能耗实时监测,推进公共建筑能耗统一监管平台建设。
第四章 技术推广应用
第二十六条 绿色建筑应当推广应用自然通风、天然采光、建筑遮阳、隔热保温、立体绿化、余热回收、可再生能源利用、雨(中)水利用等适用技术。
支持光伏建筑一体化、无接触空中交互等先进性、智能化新技术在本省推广应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研发机构研究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其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关键技术的研发列入科技研发的重点领域,促进绿色建筑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绿色建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研发机构建设。
民用建筑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的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技术论证后可以在该民用建筑中使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和技术体系,提高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
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优先应用装配式建造等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确定一定比例的民用建筑,应用装配式建造等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进行建设,并将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要求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件。
第二十九条 鼓励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应用建筑信息模型等技术,推进绿色建筑建设运行数字化。
第三十条 绿色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行菜单式等全装修方式。
全装修使用的材料和产品,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
主持人结束语:听众朋友,我们这一期《阳光热线》节目结束时间马上就要到了,非常感谢县住建局三位嘉宾来到直播室为大家服务,同时也非常感谢收音机旁的听众朋友收听和参与。好,听众朋友,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2025年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