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凤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确认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26-02-04 19:46信息来源:凤台县住建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2025年凤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确认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电话 备注
17 行政确认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4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发布,根据2023年8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修正)第三十四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分类管理。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移民、农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文书);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6.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7.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8.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2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0554-8683815
18 行政确认 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 l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 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标牌由申请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第三条: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第四条:绿色建筑标识星 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完善绿色建筑标识制度, 指导监督地方绿色建筑标识工作, 认定三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二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组织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本地区一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和标识授予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移民、农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文书);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10.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6.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7.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8.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2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0554-8683018
    正在更新中...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 姓  名:

  • 联系方式:

  • *内  容:

  • *验 证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