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凤台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施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所有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和“涉密的不公开、公开的不涉密”的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要明确一位单位领导分管,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切实做好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要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并逐件填写《凤台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由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公开。
第六条 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按照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承办人拟定意见、办公室主任审查、分管领导批准三个层次进行。
第七条 各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过程中,出现有争议和不明确事项是否涉密时,应填写《凤台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送审函》,送县保密局进行保密审查。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政府信息公开涉嫌泄密的,应当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举报。
第十条 本制度由凤台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和凤台县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