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报送制度
凤台县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报送制度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及时了解掌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范围
全县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政府机关,包括各乡镇、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从事公共管理、服务的组织。
二、上报单位
各乡镇、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三、组织实施
县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包括组织、指导和协调统计工作,解释统计指标,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各乡镇、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负责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统计工作,包括提供统计单位名单、明确统计工作任务、收集及报送统计数据。
四、上报要求
(一)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于每月3日前向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报送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上月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分析说明》,在报送纸质文档的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二)除有特别指明,报表中所有数据均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如果没有数据,则为空,不需要填写。
五、其他说明
(一)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以及其他电子存储介质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二)用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政府信息按条计算。如信息为文件形式,1份文件记为1条信息。部分内容公开的文件也记为1条信息。如信息为报告的形式,1份报告记为1条信息,例如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公报、年鉴和其他专题分析报告等,均记为1条信息。
(三)1条信息以多种形式公开的,可按公开形式不同分别进行统计。
(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信息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联合发布的信息以主要承办机构为统计主体。非统计主体发布的信息不记入该机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但可记入服务类信息。
六、本制度由凤台县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