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情况】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县防疫药品市场保供稳价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22 11:17信息来源: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保障全县防疫药品市场供应稳定,满足群众疫情期间购药需求,就进一步保障县防疫药品市场供应稳定事宜,凤台县市场监管局向全县药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公告如下:

一、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药品渠道合法、质量可靠,依法合规经营,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供应秩序,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多种措施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

二、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核定经营成本,不得在经营成本没有明显增加的情况下提高连花清瘟、布洛芬、抗原检测试剂盒等药品、医疗器械的销售价格。

三、切实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应当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鼓励药品零售企业调配使用国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以及省、市卫生健康部门公布的中药汤剂,并根据顾客需求,做好代煎服务。

六、药品零售企业要发挥药学服务职能,针对个别市场紧缺品种,结合药品用量,采取限量销售措施,避免顾客囤货,回归药品本质属性;同时可参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等官方发布的药品信息,向顾客推荐可替代的非处方药。

七、全县药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如有下列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经营者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渠道购进药品或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从重处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

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发现药品经营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热线进行举报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疫情期间药品市场监管,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密切关注群众反映问题,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商品的监管,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稳定。

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2日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 姓  名:

  • 联系方式:

  • *内  容:

  • *验 证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