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执法稽查】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04 11:04信息来源: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省药监局,各市、省直管县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局、中心)、各直属挂靠单位: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办法(试行)》经2019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426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扣押、没收物品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扣押、没收物品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健全执法监督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扣押、没收物品,是指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予以扣押、没收的物品。

第三条 扣押、没收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调换、损毁、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不得在本部门内部变价处理扣押、没收物品,不得自行拍卖扣押、没收物品。

    第四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财务、纪检监察、法制等机构按各自职能,负责本部门扣押、没收物品的管理:

(一)执法机构负责依法行使扣押权以及提出对涉案物品的处理建议和具体处理工作,负责统一管理本部门扣押、没收的物品;

(二)财务机构负责扣押、没收物品专用收据的保管、发放和收缴,以及拍卖、变价收购物品的所得收入上缴国库等工作;

(三)扣押、没收物品的管理和处理情况接受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四)法制机构应加强对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和处理的监督。

第五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置专门的扣押、没收物品保管仓库,由相关执法机构负责管理,并明确两名工作人员任仓库保管员,对扣押、没收物品实行统一保管。有条件的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扣押、没收物品留痕管理。

办案人员不得兼任仓库保管员。仓库保管员应对扣押、没收物品分别建立台账,台账及出入库单据的样式由各单位相关执法机构会同财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应当设置符合条件的保管仓库和明确仓库保管员。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扣押、没收物品。

扣押、没收物品保管、处理产生的费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年度预算。

第六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要求,对扣押、没收物品进行管理:

(一)办案机构在行使扣押、没收违法物品的职权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政府非税收入暂扣、封存或者没收物品专用收据,并将此收据与执法文书一同入卷存档;

(二)扣押、没收的物品应当立即交入专门仓库,特殊原因不能立即入库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在三日内入库;

(三)仓库存放的扣押、没收物品应当实行账物分管,由两名仓库保管员负责,一人管账,一人管物。案件承办人凭暂扣、封存物品或者没收物品专用收据及《物品清单》将物品移交给仓库保管员。仓库保管员在核实扣押、没收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与专用收据、物品清单的记录一致后,填写《扣押、没收物品入库验收单》一式两份,由物品交接双方人员共同签字或者盖章,并分别存档;

(四)仓库保管员要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责,每月清点物品一次,并编制报表送相关执法机构负责人,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

(五)扣押、没收物品有特殊保管要求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按符合其条件要求的形式保管;

(六)扣押物品被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发还当事人或者经公告送达方式依法确认后作无主财物处理时,办案人员凭《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或者处理无主财物审批文书与仓库保管员办理有关物品出库手续,同时填写《扣押物品出库单》一式两份,物品交还当事人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分别存档;

(七)交通不便的偏远市场监督管理派出机构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义扣押物品,可以暂时不入库,由所长和内勤按以上规定进行管理,自扣押之日起七日内将本所扣押物品清单送仓库保管员汇总登记。其没收的物品必须及时入库;

(八)对已扣押的物品作出没收处罚决定时,办案人员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没收物品专用收据送物品保管仓库,由仓库保管员核对单据后办理物品销、登手续。

第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行政相对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涉案物品,办案机构应在法定的复议、诉讼期满一个月之内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处理。

第八条 没收物品应当及时处理,负责本部门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工作的相关机构应当对没收物品的处理全过程进行监督。根据不同的性质和用途,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没收的文物应当移交文物管理部门;禁止流通的易燃易爆危化品应当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同时将移交资料分别报本部门纪检监察、财务机构备案;

(二)毒品和吸毒用具以及淫秽书刊、光碟、磁带、录像带等物品,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后,移交政府指定部门予以销毁;

(三)不适宜拍卖的易腐烂物品、鲜活品和动植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有关经营单位按照市场价格收购处理;检验检疫不合格、无法送检的,应当按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四)对仍有一定使用价值,不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其它物品,且不适合拍卖和再进入市场流通的商品,在不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由相关企业回收或者依法处理;

(五)对已丧失使用价值和回收价值的或者不能消除侵权影响的假冒伪劣商品,虚假或者侵权的产品标识、标志和包装物,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销毁的没收物品,按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六)报废汽车、摩托车、非法组(拼)装汽车、摩托车、劣质钢材和机器等废旧金属,经有关部门检验后由有经营权的废旧金属回收企业收购处理;

(七)专营、专卖物品采取定向拍卖的方式,拍卖给有该类商品经营权的机构或企业;

(八)除以上物品外,其余能拍卖的物品应当委托合法的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确实无法拍卖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后,交合法的经营单位或者物资回收企业收购;

(九)对既不能销毁又不能销售的有毒有害没收物品,应当交由技术处理能力的机构处理。

第九条 对拍卖的没收物品,拍卖前须经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拍卖物品进行估价。负责本部门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工作的相关机构应当对没收物品的拍卖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条 销毁没收物品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制作销毁记录,记明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销毁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及执行人员等。执行人员应在销毁笔录上签字,拍摄的照片或者录像应存入档案。

销毁没收物品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环保、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一条 没收物品的拍卖款或者变价款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全额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十二条 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半年应组织执法、财务、纪检监察、法制等机构联合对扣押、没收物品的管理、处置和专用收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处置情况和专用收据使用情况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保管或者处置扣押、没收物品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有关规定予以追责;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扣押、没收物品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内”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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