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类案件】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处罚〔2023〕422号

发布时间:2023-08-11 15:03信息来源: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当事人:凤台县麻顶麻辣烫西城河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21MA2WTN7J0H

住所(住址):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122室

经营者:朱**

身份证号:340421********4

2023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投诉对当事人凤台县城关镇青年路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除执法人员外,还有当事人负责人朱**在场。消费者投诉其在2023年6月30日从当事人处就餐,菜品价格合计13.52元,当事人实收14元,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收银记录发现确有消费者投诉的反向抹零行为,抹零-0.48元。当事人正在经营中,经营现场已拍照。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负责人核对属实后签字,未对当事人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7日、8月2日对当事人负责人朱俊光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提取有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03月17日注册营业执照,于2021年4月23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始经营火锅店。为方便现金收款,当事人使用的收银系统自动对现金收银的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当事人称该设置为收银系统在2023年更新后默认设置,经执法人员统计及当事人负责人核对,共计向上取整抹零85.9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明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所作陈述及签字的有效性。

证据三:现场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反向抹零行为的事实。

证据四:《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价格违法的事实及违法所得数额。

证据五:安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1份,证明消费者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向我局投诉。

2023年8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凤市监罚告〔2023〕422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构成收取未予标明费用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销售的商品明码标价。当事人自2023年起开始对现金收款的小数点后一位进行四舍五入,持续时间较长,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危害性较小,且在检查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改正错误,适用一般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向上抹零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5.92元;2.罚款1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邮政储蓄银行凤台县支行,地址:凤台县城关镇胶州北路西侧,收款人:凤台县财政局,帐号:100528*****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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