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2023年网络交易监管典型案例(含凤台)

发布时间:2023-11-06 09:50信息来源: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淮南市2023年网络交易监管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加强网络交易监管,深入开展网络交易监管促发展、保安全专项行动,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警示网络市场主体守信合法合规经营,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网络消费者理性消费,现向社会公布一批网络交易监管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文具商贸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2年9月7日,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称当事人在网络交易平台成交的货物中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9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登录当事人在网络交易平台开设的网店,发现在店铺页面显示有商品标题为“逐鹿中原书画桌椅书画凳书法桌WH0613国学桌椅颜色可选”字样及产品图片,且在“商品介绍”网页显示较大字体的“产品名称:逐鹿中原书画桌椅书画凳书法桌WH0613国学桌椅颜色可选”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逐鹿中原”商标授权使用许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作出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李某未经许可经营三类医疗器械案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另一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一案件线索,于2023年1月9日对李某进行调查,经查,李某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通过微信朋友圈联系并销售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中国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和防护用品的监管要求及标准》的规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之规定,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五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美容服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3年2月8日,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网络监测线索,对某美容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4块印有“中国企业质量认证监督中心”、“中国企业信用评估认证中心”字样并加盖红章的牌匾及证书。经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上述4块牌匾的证书编号及牌匾标注的机构名称,均未查询到认证认可信息。经调查,当事人通过微信购买了上述4块牌匾及配套证书,但当事人从未参与过上述牌匾中所标称的评选活动。当事人在其网站发布上述4块牌匾照片信息,存在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某食品销售部销售未经检验的肉类制品和标注虚假产地的食用农产品产地案

2022年12月1日,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投诉称:在拼多多网站某生鲜特产店购买的羊肉存在质量问题。执法人员对某食品销售部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某食品销售部通过拼多多从事肉类制品经营活动,但当事人所销售的标签不全的熟牛杂无法提供肉类制品合格检验报告。销售的原产地为巴西的羊腿肉标签虚假标称为:山东省滨州市,原产地为巴西的牛碎肉标签虚假标称为厂址:山东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作出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年4月26日,田家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12315平台投诉,投诉人称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广告宣传为虚假广告。执法人员打开淘宝App,在该公司的线上店铺中发现该店宣传一款枕头时,页面宣传“日本骨科医生推荐 助睡眠 修复脊椎富贵包”。经调查,上述商品的广告是当事人为了让产品显得更高端,自己编造包含“日本骨科医生推荐 助睡眠 修复脊椎富贵包”广告用语的广告,经美工制作自行编辑后在网店发布。当事人无法对上述商品所使用的的广告用语真实性提供相关证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田家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作出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周某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2023年2月7日,谢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谢家集区公安分局开展联合检查,在对一居民房内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周某正在为顾客敷麻药,准备注射肉毒素。现场发现“麻舒痛乳膏”1瓶、SUNGSHIM针头4个,上述商品均无中文标签和进口批准字号。当事人提供不出涉案商品的购进票据或交易记录,涉案商品来源渠道不明。经第三方翻译机构翻译,SUNGSHIM针头为一次性灭菌注射器,生产认证编号:03-1017号,生产厂家:圣心医疗,地址:京畿道富川市玉山路214号路31。经调查,周某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宣传注射肉毒素能除皱、瘦脸招揽顾客,并在其店内进行注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谢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十七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未公示证照、销售禁止网络销售药品案

2023年02月21日,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线索对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微信小程序上销售药品未在首页公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信息,当事人在微信小程序平台销售的“宛衡氢溴酸右美沙芬片”属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2年第111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的公告》中禁止通过网络销售的药品“右美沙芬口服单方制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作出罚款10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4月12日,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对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在网络平台开设店铺经销家具,因当事人经销的家具品牌因不明原因不能上网络平台,当事人就随机选择了“鑫博奥”品牌作为其在网络平台销售家具的品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第六十条、《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十条,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2023年5月8日,田家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店正在营业中,店内有顾客正在点单,现场该店工作人员正在进行相关菜品的操作。经调查: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2022年11月19日过期后,于2023年3月底重新开始在其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至2023年5月8日查获时止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美团上从事外卖业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田家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公示证照案

2023年6月16日,大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网上巡查线索对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调查: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通过自建网站销售食品,此网站未公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大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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