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2023年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2-12 09:24信息来源: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知识产权保护,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警示市场主体守信合法合规经营,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鼓励广大消费者、专利持有主体积极维权,现向社会公布一批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白茶店侵犯“六安瓜片”“霍山黄芽”“安吉白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4月14日,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 “某白茶”的店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店内经营茶叶使用的六安瓜片茶叶包装盒8个、霍山黄芽茶叶包装盒11个、安吉白茶茶叶包装盒6个(木制2个,竹制4个)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及授权使用证明。2023年5月21日,办案机关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提取了相关材料。办案机关对当事人尚未售出的涉案产品依法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经营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六安瓜片”、“霍山黄芽”、“安吉白茶”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对注册商标“六安瓜片”、“霍山黄芽”、“安吉白茶”的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4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520元;没收六安瓜片茶叶包装盒8个、霍山黄芽茶叶包装盒11个、安吉白茶茶叶包装盒6个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4月13日,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对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在网络平台开设店铺经销家具,因当事人经销的家具品牌因不明原因不能上网络平台,当事人就随机选择了“鑫博奥”品牌作为其在网络平台销售家具的品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第六十条、《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十条,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茶叶经营部擅自假冒使用茶叶包装袋专利案

2023年8月9日,凤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茶叶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经调查发现,当事人茶叶包装袋上,标注“黄芽茶 包装专利 仿冒必究 专利号:ZL201630118920.3”。而检查人员在学习强国APP强国专利查询到的外观设计专利,标注为“专利号为ZL201630118920.3的专利为:名称:茶叶包装袋(野生茶)(申请号:201630118920.3;申请日:2016.04.12;申请公布号:303770037S;申请公布日:2016.08.03;申请人:安徽六安市成林包装有限公司:发明人:陈松林;地址:23714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分路口工业区。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终止日期:20190412。)”。当事人茶叶包装袋上标注的为“黄芽茶”,与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不一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擅自假冒使用茶叶包装袋专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标称“黄芽茶”茶叶包装袋(大)95个;没收标称“黄芽茶”茶叶包装袋(小)37个;没收违法所得414元;没收罚款586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四:某茶叶经销店涉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地理标志、假冒专利从事茶叶经营活动案

2023年04月07日,凤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店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店内经营茶叶使用的“六安瓜片”茶叶包装盒3个、“安吉白茶”茶叶包装箱及茶叶3箱、“太平猴魁”茶叶包装箱及茶叶1箱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及授权使用证明;箱体标注“有机茶”的茶叶包装箱及茶叶1箱不能提供有机认证证书;霍山黄牙茶叶包装袋14个、黄金芽茶叶包装袋36个、中国名茶茶叶包装袋80个不能按标注的专利号提供专利证书,制作了现场笔录并进行了拍照 。2023年06月10日,凤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提取了相关材料。本局对当事人尚未售出的涉案产品依法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假冒专利的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经营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行为。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改正假冒专利的行为并予公告、改正经营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侵权商标罚款4000元,假冒专利罚款1000元,未获有机产品认证罚款500元,合计罚款5500元;没收侵权商标违法所得192.6元,没收假冒专利违法所得933元,合计没收违法所得1125.6元;没收六安瓜片茶叶包装盒3个、太平猴魁茶叶包装箱1个(含茶叶1.3kg)、安吉白茶茶叶包装箱3个(含茶叶11.46kg)、霍山黄芽茶叶包装袋13个、黄金芽茶叶包装袋35个、中国名茶茶叶包装袋7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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