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2023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3-07 15:56信息来源: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凤台县2023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茶叶经营部擅自假冒使用茶叶包装袋专利案

2023年8月9日,凤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茶叶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经调查发现,当事人茶叶包装袋上,标注“黄芽茶 包装专利 仿冒必究 专利号:ZL201630118920.3”。而检查人员在学习强国APP强国专利查询到的外观设计专利,标注为“专利号为ZL201630118920.3的专利为:名称:茶叶包装袋(野生茶)(申请号:201630118920.3;申请日:2016.04.12;申请公布号:303770037S;申请公布日:2016.08.03;申请人:安徽六安市成林包装有限公司:发明人:陈松林;地址:23714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分路口工业区。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终止日期:20190412。)”。当事人茶叶包装袋上标注的为“黄芽茶”,与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不一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擅自假冒使用茶叶包装袋专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标称“黄芽茶”茶叶包装袋(大)95个;没收标称“黄芽茶”茶叶包装袋(小)37个;没收违法所得414元;没收罚款586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某白茶店侵犯“六安瓜片”“霍山黄芽”“安吉白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4月14日,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 “某白茶”的店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店内经营茶叶使用的六安瓜片茶叶包装盒8个、霍山黄芽茶叶包装盒11个、安吉白茶茶叶包装盒6个(木制2个,竹制4个)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及授权使用证明。2023年5月21日,办案机关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提取了相关材料。办案机关对当事人尚未售出的涉案产品依法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经营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六安瓜片”、“霍山黄芽”、“安吉白茶”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对注册商标“六安瓜片”、“霍山黄芽”、“安吉白茶”的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4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520元;没收六安瓜片茶叶包装盒8个、霍山黄芽茶叶包装盒11个、安吉白茶茶叶包装盒6个的处罚决定。

案例三:某茶叶经营部擅自假冒使用茶叶包装袋专利案

2023年8月9日,凤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茶叶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经调查发现,当事人茶叶包装袋上,标注“黄芽茶 包装专利 仿冒必究 专利号:ZL201630118920.3”。而检查人员在学习强国APP强国专利查询到的外观设计专利,标注为“专利号为ZL201630118920.3的专利为:名称:茶叶包装袋(野生茶)(申请号:201630118920.3;申请日:2016.04.12;申请公布号:303770037S;申请公布日:2016.08.03;申请人:安徽六安市成林包装有限公司:发明人:陈松林;地址:23714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分路口工业区。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终止日期:20190412。)”。当事人茶叶包装袋上标注的为“黄芽茶”,与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不一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擅自假冒使用茶叶包装袋专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标称“黄芽茶”茶叶包装袋(大)95个;没收标称“黄芽茶”茶叶包装袋(小)37个;没收违法所得414元;没收罚款586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四:某茶叶经销店涉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地理标志、假冒专利从事茶叶经营活动案

2023年04月07日,凤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店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店内经营茶叶使用的“六安瓜片”茶叶包装盒3个、“安吉白茶”茶叶包装箱及茶叶3箱、“太平猴魁”茶叶包装箱及茶叶1箱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及授权使用证明;箱体标注“有机茶”的茶叶包装箱及茶叶1箱不能提供有机认证证书;霍山黄牙茶叶包装袋14个、黄金芽茶叶包装袋36个、中国名茶茶叶包装袋80个不能按标注的专利号提供专利证书,制作了现场笔录并进行了拍照 。2023年06月10日,凤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提取了相关材料。本局对当事人尚未售出的涉案产品依法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假冒专利的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经营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行为。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改正假冒专利的行为并予公告、改正经营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侵权商标罚款4000元,假冒专利罚款1000元,未获有机产品认证罚款500元,合计罚款5500元;没收侵权商标违法所得192.6元,没收假冒专利违法所得933元,合计没收违法所得1125.6元;没收六安瓜片茶叶包装盒3个、太平猴魁茶叶包装箱1个(含茶叶1.3kg)、安吉白茶茶叶包装箱3个(含茶叶11.46kg)、霍山黄芽茶叶包装袋13个、黄金芽茶叶包装袋35个、中国名茶茶叶包装袋79个。

案例五:凤台县桂集镇皖南茶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当事人于2020年从芜湖市峨桥茶叶市场购进“六安瓜片”的纸质茶叶包装盒购进了1个,进货价格15元一个;购进标注“霍山黄芽”的纸质茶叶包装盒购进了2个,进货价格是15元一个;购进标注“霍山黄芽”的茶叶包装铁盒购进了8个,进货价格是3.25元一个。当事人购买上述茶叶包装盒用于包装散茶销售。截止到2023年04月12日,当事人用上述茶叶盒包装散茶销售出去的数量为零。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者的具体信息和进货票据,也未取得商标权利人的授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没收当事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案例六:凤台县杨村镇李桂琼彩票站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店内发现投诉人投诉举报的“口味王”槟榔44包。上述槟榔经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其侵犯该公司“口味王”注册商标专用权。我局于2022年2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当事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案例七:凤台县城关镇领跑者汽车装潢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我局执法人员配合凤台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依法对位于凤台县城关镇的凤台县城关镇领跑者汽车装潢店销售道达尔汽车润滑油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和手机转账记录显示当事人以260元每桶购进了4桶道达尔汽车润滑油,已销售完,没有库存。2022年5月24日,凤台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把该案有关材料转交我局调查处理。我局当日予于立案调查。当事人未能向本局提供合法购进的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侵权的道达尔汽车润滑油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及公安机关提供的《询问笔录》和《鉴定书》,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2021年3月当事人通过微信从成××以260元/桶的价格购进4桶侵权的道达尔汽车润滑油,销售价260元/桶,货值金额共计1040元,无销售清单,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 姓  名:

  • 联系方式:

  • *内  容:

  • *验 证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