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处罚〔2024〕217号

发布时间:2024-05-24 15:37信息来源: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当事人:凤台县***汽车维修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21MA8M66EY83

住所(住址): 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古店乡***

经营者:童**         

身份证号码: 34042****2

2024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上海鸿万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工作人员对位于凤台县古店乡古***向东50米处的凤台县童**汽车维修部经销车用机油情况进行检查,现场发现4桶嘉实多牌全合成机油(型号:5W-30、净含量:4升、供应商:嘉实多(上海)管理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9月5日,保质期:4年)、4桶嘉实多牌全合成机油(型号:5W-40、净含量:4升、供应商:嘉实多(上海)管理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9月4日,保质期:4年)产品正面和背面均标有“嘉实多”、“Castrol”、嘉实多标识“”、“磁护”“MAGNATEC”标识图形及字样;2桶金嘉护牌超净合成技术机油(型号:5W-30 SP/GF-6、净含量:4升、供应商:嘉实多(上海)管理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5月9日、保质期:4年)产品正面和背面均有“”、“”、“”、“”标识图形及字样;2桶美孚黑霸王牌合成科技机油(型号:15W-40 APICH-4、净含量:4升、制造商:艾克森美孚(太仓)石油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5月8日、保质期:5年)产品正面和背面均标有“”、“”、“”标识字样;2桶美孚路宝GX车用齿轮及变速箱油(型号:SAE 80W-90、净含量:4升、灌装厂:艾克森美孚(天津)石油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1月6日、保质期:5年 )正面和背面均标有“”标识字样,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车用机油予以扣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同日,本局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嘉实多牌全合成机油(型号:5W-30、5W-40)于2024年4月购进,金嘉护牌超净合成技术机油(型号:5W-30 SP/GF-6)、美孚黑霸王牌合成科技机油(型号:15W-40 APICH-4)、美孚路宝GX车用齿轮及变速箱油(型号:SAE 80W-90)于2024年2月购进。上述车用机油是当事人从阜阳一家机油供应商处购进,无法提供进货单据发票及相关进货渠道证明材料。2024年4月12日,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鉴定书》,结论为当事人销售标注“”和“美孚”美孚黑霸王(15W-40)、美孚路宝GX(80W-90)不符合埃克森美孚产品正品特征,是侵犯埃克森美孚注册商标“”和“美孚”专用权的产品。2024年4月16日,嘉实多(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结论为当事人销售的嘉实多磁护(型号:5W-30)、嘉实多磁护(型号:5W-40)、嘉实多金嘉护(型号:10W-40)是假冒“嘉实多”、“”注册商标和侵犯“嘉实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嘉实多牌全合成机油(型号:5W-30)购进8桶,进价200元/桶,售价260元/桶,市场同期销售均价296元/桶,销售4桶;嘉实多牌全合成机油(型号:5W-40)购进4桶,进价200元/桶,售价260元/桶,市场同期销售均价282元/桶,未售出;金嘉护牌超净合成技术机油(型号:5W-30 SP/GF-6)购进5桶,进价105元/桶,售价160元/桶,市场同期销售均价169元/桶,销售3桶;美孚黑霸王牌合成科技机油(型号:15W-40 APICH-4)购进9桶,进价85元/桶,售价130元/桶,市场同期销售均价137元/桶,销售7桶;美孚路宝GX车用齿轮及变速箱油(型号:SAE 80W-90)购进3桶,进价90元/桶,售价120元/桶,市场同期销售均价143元/桶,销售1桶。货值金额共计6003元,获利7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及相关签字的有效性;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车用机油的案件线索来源;

3、证据照片6张、嘉实多(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1份、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车用机油的事实;

4、针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关于部分商品价格的提取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机油的数量、进销价、产品市场同期销售均价及获利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并记录在卷,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2024年5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凤市监罚告﹝2024﹞217号《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市场经营主体应当诚信经营、合法经营,所销售商品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车用机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车用机油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在接受我局调查时能够认识错误,也是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地理位置僻偏,情节轻微,货值金额不足一万,截至案发未收到来自消费者的不良反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可以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268]:“(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1)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理。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268]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4桶嘉实多牌全合成机油(型号:5W-30)、4桶嘉实多牌全合成机油(型号:5W-40)、2桶金嘉护牌超净合成技术机油(型号:5W-30 SP/GF-6)、2桶美孚黑霸王牌合成科技机油(型号:15W-40 APICH-4)、2桶美孚路宝GX车用齿轮及变速箱油(型号:SAE 80W-90);

2、罚款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凤台县支行(地址:凤台县农水路,账户:凤台县财政局,账号:100528*****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52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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