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类案件】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处罚〔2024〕247号
当事人:凤台县城关镇**口腔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21MA2RKHUK5H
住所(住址):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
经营者:李*
身份证号码:3404****5
2024年4月28日,我局接举报由检查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凤台县城关镇**东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利用手机上美团APP网络平台,输入“李*口腔”,点击搜索显示“康美医疗李*口腔诊所”,当事人确认为其诊所网站,打开“康美医疗李*口腔诊所”,团购下方为诊疗项目:①周末可用单价超声波洁牙¥79,②单价超声波洗牙洁牙¥59,③全口喷砂抛光¥79,④窝沟封闭1颗¥80。当事人提供《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材料1份,核准的诊疗科目:口腔科,广告发布媒体类别:网络。检查人员对当事人在美团APP网络平台上发布的内容进行下载截图,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经查:当事人办理有《诊所备案凭证》,属于医疗机构。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医疗广告审查,并于2024年1月23日取得淮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审查结论: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2006年11月10日发布)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发布该医疗广告(具体内容和形式以经审查同意的广告成品样件为准)。本广告受理号:3404000242401030000038。本审查证明有效期:自2024年01月23日起,至2025年01月22日止。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淮)医广〔2024〕第01-23-03号。《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广告成品样件:李*口腔诊所 口腔科 诊所地址:城关镇****河道局南侧 美团网:http://dpurl.cn/wyHxa6Wz(不可链接其他网络)。当事人发布的超声波洁牙、喷砂抛光是属于诊疗技术,窝沟封闭属于医疗行为。当事人是从2024年1月底开始在美团APP平台上发布上述诊疗项目的,美团APP平台订单额的10%收取费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1复印件1份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其所作陈述和签字的有效性。
2.《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美团APP网络平台发布医疗广告的内容。
3.《安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份,证明举报人举报的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医疗广告审查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批准的发布内容和形式。
5.美团APP网络平台截图2份,证明当事人在美团APP网络平台发布医疗广告的内容。
2024年6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凤市监处告〔2024〕24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和 第十七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的规定。
当事人在美团网络平台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医疗广告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内容发布医疗广告。当事人虽然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但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超出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范围,且发布的内容有嫠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内容,构成擅自发布医疗广告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当事人已认识到错误,积极配合调查人员调查,及时改正,且属于初次违法,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
依据《医疗广告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邮政储蓄银行凤台县支行,地址:凤台县城关镇胶州北路西侧,收款人:凤台县财政局,帐号:100528*****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
本文书一式____份,____份送达,一份归档,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