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类案件】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处罚〔2024〕258号
当事人:詹**
主题资格证照名称:居民身份证
经营场所:凤台县刘集镇***
公民身份号码:340421*******2
2024年4月11日,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詹**进行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在其经营场所发现标称为壳牌喜力HX7 PLUS 5W-40,净含量4升,共1桶;嘉实多金嘉护,型号10W-40SP,净含量4升,共2桶;壳牌超凡喜力5W-40,净含量1升,共1桶;嘉实多极护,型号0W-40,净含量1升,共2桶;经生产厂家委托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鉴定,以上商品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我局以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为由依法扣押。同日,本局立案调查;2024年4月26日,接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移交处理詹**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于2024年5月15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壳牌喜力HX7 PLUS5W-40,净含量4升,经市场询价,平均售价210元/桶,共1桶,计210元;嘉实多金嘉护,型号10W-40SP,净含量4升,经市场询价,平均售价120元/桶,共2桶,计240元;壳牌超凡喜力5W-40,净含量1升,经市场询价,平均售价53元/桶,共1桶,计53元;嘉实多极护,型号OW-40,净含量1升,经市场询价,平均售价78元/桶,共2桶,计156元。上述四种产品包装基本完好,但至今没有销售,没有有关票据。据当事人介绍这四种产品不知道哪些顾客放在这的,没有票据。经生产厂家委托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鉴定,以上商品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截止到2024年4月11日,当事人没有销售,尚未售出上述商品共计6桶被我局依法扣押,经市场询价货值659元,未获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3、《询问笔录》、《个人陈述》各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进货来源、购进的数量、等情况。
4、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实物情况。
5、《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扣押的事实。
6、鉴定书、鉴定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7、《市场询价单》4份,证明对市场询价的事实。
2024年7月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凤市监罚告(2024)258号《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及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4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1.销售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①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出以下减轻处罚:1、没收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共计6桶;2、罚款4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邮政储蓄银行凤台县支行,地址:凤台县胶州路北段西侧福海园小区综合楼,户名:凤台县财政局,帐号:100528****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凤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于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