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类案件】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处罚〔2024〕261号
当事人:凤台县刘集乡富春加油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093506M
经营场所:凤台县刘集乡***
经营者:李**
身份证号码:3404*****7
2024年4月23日,我局接12345投诉称该加油站多收取加油费用,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24日对凤台县刘集乡富春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加油站加油计价系统中显示收取的加油费用和应收取的加油费用不符。为查明事实,同日本局立案调查。截止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经过现场检查、拍照、对当事人的身份查证、调查询问及当事人的自述事实进行一系列调查。本局未对当事人场所、设施、财物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4月17日8时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92#汽油价格7.36元/升,95#汽油价格7.82元/升,截止2024年4月24日11时30分在该加油站的加油计价系统中显示汽油实际加油量为66489.31升(92#汽油实际加油量61553.93升,95#汽油实际加油量4935.38升)实际收取消费者491759.7元,按照公示价格计算实际应收取491631.6元,二者差额为获利,共计128.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副本复印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事实。
3、《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被委托人签字的合法性。
4、《询问笔录》、《个人陈述》、《整改报告》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方式、数额的事实。
5、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事实。
6、《淮南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受理记录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7、《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报告》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事实及整改完成的事实。
2024年7月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凤市监罚告
(2024)261号《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已构成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行为,并对其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8.1元;2、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邮政储蓄银行凤台县支行,地址:凤台县胶州路北段西侧福海园小区综合楼,户名:凤台县财政局,账号:100528*****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60日内向凤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于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