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类案件】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处罚〔2024〕749号
当事人:凤台县凤凰镇**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21MA2UG5DH0P
经营场所:凤台县凤凰镇双湖街道
负责人:田**
身份证号码:34*****0
2024年11月0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店内的货架上发现印有“霍山黄芽”字样的塑料茶叶包装袋8个。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经营,无法提供上述包装袋的进货票据及“霍山黄芽”注册商标的授权使用证明。2024年11月11日,本局对上述商品进行了扣押,以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予以立案调查,指定付*奎、陈*为办案人员。2024年11月12日,“霍山黄芽”商标注册人霍山县茶叶产业协会出具鉴定书,认定上述茶叶包装袋为侵犯“霍山黄芽”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从2024年11月9日至2024年11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证据材料提取等调查取证工作。
经查,上述印有8个“霍山黄芽”字样的塑料茶叶包装袋是当事人从茶叶经销商那里购进茶叶经销商赠送,当事人用于包装茶叶销售。当事人没有留存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信息和进货票据,也未取得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截止到2024年11月11日,当事人用上述茶叶袋包装散茶销售出去的数量为零,无获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2、当事人的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负责人所作陈述和相关签字的有效性。
3、现场检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鉴定书及商标证明材料、证据提取单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及侵权商品的来源、数量、经营额、违法获利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记录在卷。
2024年11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凤市监罚告〔2024〕74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初次违法,违法经营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及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40】条第一款“第六十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1)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塑料茶叶包装袋8个;2、罚款5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邮政储蓄银行凤台县支行,地址:凤台县城关镇胶州北路西侧,账户:凤台县财政局,账号:10052*******1。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