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类案件】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处罚〔2024〕739号
当事人:凤台县凤凰镇蕴雅馨丽美容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21MA2UJ2G33D
经营场所:凤台县凤凰湖新区**
负责人:吕**
身份证号码:3404*****7
2024年11月0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其店内西侧墙面张贴有一张海报,该海报上有“青蚨”牌化妆品产品图片和“消肿退红、起到镇静安抚清热解毒、去腐生肌”等文字内容。同日,本局以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予以立案调查,指定付*奎、陈*为办案人员。从2024年11月06日至2024年11月07日,本局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证据材料提取等调查取证工作。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份花费45元在凤凰湖新区的一个广告部制作了标有“青蚨”牌化妆品产品图片和“消肿退红、起到镇静安抚清热解毒、去腐生肌”等文字内容宣传海报张贴在店内进行广告宣传。其广告宣传的产品效果与产品的说明书不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及广告费用的事实。
3.当事人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负责人所作陈述和相关签字的有效性。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记录在卷。
2024年11月0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凤市监罚告〔2024〕73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是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及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72】“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的罚款。(1)广告费用五万元以下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35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邮政储蓄银行凤台县支行,地址:凤台县城关镇胶州北路西侧,账户:凤台县财政局,账号:100528****1。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