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类案件】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处罚〔2024〕527号
当事人:凤台县万嘉生鲜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21MAD342KB80
住所(住址):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
身份证号:340****1
2024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消费者投诉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公示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柜台上发现消费者投诉的“颖乐脆”蜂蜜花生(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4/03/08,保质期:180天,生产商:阜阳市颍泉区凤宾炒货厂)0.35KG,“颖乐脆”蚕豆瓣(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4年4月5日,保质期:常温下120天,生产商:阜阳市颍泉区凤宾炒货厂)1.03KG,另在当事人销售柜台下储物柜内发现有“壹份愛花生(麻辣味)”(净含量:2.5Kg,生产日期:2024/01/09,保质期:常温保存六个月,生产商:山东涵坤飞翔食品有限公司)1袋。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产品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当事人现场签收。当事人正在经营中,经营现场已拍照。
经查:当事人从事超市经营,2023年11月07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当事人于2024年4月5日从凤台经济开发区顺德食品经营部采购一份爱花生米、“颖乐脆”蜂蜜花生、蚕豆瓣各5斤,进价每斤8元,共120元,售价10元每斤,有进货票据,未登记进货台账。当事人无销售记录,除投诉人购买的11.03元“蚕豆瓣(散称)”外,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同批次其他食品超过保质期,也未发现当事人其他待售食品超过保质期。涉案被扣押的过期食品货值金额51.38,总货值金额共计62.41元,违法所得11.0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明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其所作陈述及签字的有效性。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货架上摆放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财务清单》1份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时间及内容。
证据四:《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证据五:凤台顺德食品商贸销售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商品的数量。
证据六: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1份,证明投诉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购买过期食品的事实。
2024年10月3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凤市监罚告〔2024〕527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并陈述其申请减轻的理由,本局针对当事人陈述的情况和申辩的理由进行了核实,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属实,经2024年11月13日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销售保质期内的食品,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在接受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时,能够认识错误,积极配合调查、消除影响,尚未造成危及食品安全的后果,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四章第一节第【126】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1.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条件。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颖乐脆”蜂蜜花生0.35Kg,“颖乐脆”蚕豆瓣1.03Kg,“壹份愛花生(麻辣味)”1袋;2.没收违法所得11.03元;3.罚款5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邮政储蓄银行凤台县支行,地址:凤台县城关镇胶州北路西侧,收款人:凤台县财政局,账号:100528*****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11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