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类案件】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处罚〔2024〕475号

发布时间:2024-11-19 14:18信息来源: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当事人:凤台县惠丰便利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21MA8N74QW9Q

住所(住址):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朱**                                        

身份证号:340*****8

    

2024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投诉,对当事人位于凤台县城关镇龙祥花园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除执法人员外还有当事人店长李**在场。当事人经营场所公式有营业执照、预包装食品备案表。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在当事人销售货架上发现食品“桃李”豆沙圈面包4袋(净含量:360g,生产日期:2024/08/12,保质期至2024/08/26,售价10元/袋);“桃李”主食烧饼4袋(净含量:510克,生产日期:2024/08/12,保质期至2024/08/26,售价10元/袋);“雪风力”柠檬味盐汽水7瓶(净含量:600毫升,生产日期:2023/07/13,保质期:12个月,售价2元/瓶);“金碧富城”酸甜应子1袋(净含量:125克,生产日期:2023/08/01,保质期:12个月,售价3元/袋);“果自源”山楂片3袋(净含量:96克,生产日期:2023/06/01,保质期:12个月,售价3元/袋);“可比克”香辣味薯片5袋,(净含量:55克,生产日期:2023/08/01,保质期:10个月,售价3元/袋),原滋味2袋(净含量:55克,生产日期:2023/06/17,保质期:10个月,售价3元/袋),另有原滋味1袋(生产日期:2022/12/02);“奥利奥”可可脆卷1盒(净含量:50克,生产日期:2023/05/27,保质期:12个月,售价5元/盒);“溜溜梅”情人梅1袋 (净含量:60克,生产日期:2023/05/11,保质期:12个月,售价5元/袋);“宅味客”蜜辣可乐翅12袋(净含量:30克,生产日期:2023/07/11,保质期:12个月,售价1元/袋);“邬辣妈”长沙臭豆腐1袋(净含量:20克,生产日期:2023/12/11,保质期:8个月,售价1元/袋),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索要上述食品的进货记录,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对上述过期食品执行扣押程序。当事人正在经营中,经营现场已拍照。

经查:当事人从事便利店经营,2021年09月14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主营预包装食品零售业务。当事人进货时未按规定查验相关资质及产品有效合格证,也未登记进货台账,部分商品超过保质期后未及时下架。当事人无销售记录,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同批次其他食品超过保质期,未发现当事人其他待售食品超过保质期。涉案被扣押过期食品认定货值金额共计153元,违法所得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明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其所作陈述及签字的有效性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货架上摆放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财务清单》1份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时间及内容。

证据《询问笔录》1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2024103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凤市监罚告〔2024〕475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并陈述其申请减轻的理由,本局针对当事人陈述的情况和申辩的理由进行了核实,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属实,经2024年11月13日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销售保质期内的食品,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在接受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时,能够认识错误,积极配合调查、消除影响,尚未造成危及食品安全的后果,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四章第一节第【126】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1.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条件。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详见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2024〕CG827-1号);2.罚款5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邮政储蓄银行凤台县支行,地址:凤台县城关镇胶州北路西侧,收款人:凤台县财政局,账号:100528*******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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