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类案件】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处罚〔2025〕133号

发布时间:2025-05-21 14:27信息来源: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当事人:凤台县顾桥镇***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40421MA2PKUNY90

住所(住址): 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顾桥镇**

经营者: 李**         

身份证号码:340*****8

接消费者实名投诉称在当事人处购买的标称“口味王”牌槟榔系假冒产品。2025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赶赴当事人处调查核实,发现当事人店内门口位置正在陈列待售有6袋标称“口味王”牌经典咖啡味槟榔干(金凤玉露)、11袋标称“叼嘴吧”牌精制槟榔/槟榔干(其中净含量为15克的7袋;净含量为10克的4袋),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及产品合格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同日,本局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店内销售有两种品牌槟榔产品,分别为标称“叼嘴吧”牌精制槟榔和标称“口味王”牌经典咖啡味槟榔干(金凤玉露)。2025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就上述产品发函寄送厂家鉴定辨认。经鉴定,标称“叼嘴吧”牌精制槟榔系湖南和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厂正品,标称“口味王”经典咖啡味槟榔干(金凤玉露)非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产品,外包装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份自流动供货车以27元/袋的价格购进上述产品8袋,对外销售2袋,销售价格30元/袋,无法提供进货单据。货值金额240元,获利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登记表(编号:20250402)、现场检查笔录各1份,检查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槟榔的案件线索来源;

2、针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据照片1张,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辨认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进销货及获利情况;

3、湖南和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标称“叼嘴吧”系列产品系公司正品的事实;

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及相关签字的有效性。

202551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凤市监罚告〔2025133号《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槟榔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6袋标称“口味王”牌经典咖啡味槟榔干(金凤玉露);

2、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凤台县支行(地址:凤台县农水路,账户:凤台县财政局,账号:100528*****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52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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