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处罚〔2024〕513号
当事人:凤台县城关镇乔治美发服务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21MA2NQ47C70
住所(住址):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
经营者:赵**
身份证号码:220*****7
2024年9月12日,我局检查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凤台县城关镇***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有 kelishow 可莉秀发彩染发膏45盒,美度 MEIDU 染发膏6盒,boya 博雅卡迪那染发膏2剂双氧乳19瓶,上述3种化妆品已超过有效期限。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有效期的化妆品 ST BARBIE 圣芭比热塑烫8瓶。FOVA六肽精华液14瓶、 FOVA 多重氨基酸精华液38瓶、 FOVA 肌源精华液47瓶、 FOVA 紫草根精华液13瓶、 FOVA 优效精华乳1盒,上述5种化妆品包装上没有标明备案信息,当事人现场也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有效的备案信息。检查人员依法对上述化妆品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现场向当事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当事人现场签收。当事人正在经营中,检查经营现场已拍照。
经查:当事人店铺内有以下化妆品:①“好爽”卡迪娜染发膏2剂双氧乳(制造商:广州卡迪娜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市一环路边北村工业区3路一号;执行标准:QB/T1978;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818;净含量:850ml;生产日期/保质期:20210429/20240428)是从合肥化妆品公司购进的,现在已不停业了。共计购进20瓶,进货价格6元/瓶,使用时综合收费160元/人。到2024年9月12日还剩余19瓶。2024年4月28日以后我店没有使用过上述产品。②美度染发膏(国妆特字:G20160070;制造商:广州市美度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永宽路143号C厂房;执行标准:QB/T 1978;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096;净含量:100ml;EXP:20240511),共计购进20盒,进货价格8元/盒,平均使用3盒/人,都是配合其他化妆品使用的,综合费用160元/人。到2024年9月12日还剩余6盒,2024年5月11日以后我店没有再使用上述美度染发膏。③伊多娜卷发膏(圣芭比热塑烫)8瓶(委托方:上海凝彩贸易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秋实路688号1号楼5单元1149室1座;受托方:广州市白云区伊多娜化妆品厂;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长红工业区双禾庄工业园3号;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1556;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200755;产品标准号: GB/T 29678;保质期:3年净含量:500ml)是从北京一家培训公司购进的,共计购30瓶,40元/瓶,每人使用半瓶,综合费用160元/人。至2024年9月12日,还剩余8瓶。④“可莉秀”发彩护理染发膏(国妆特字:G20201546;委托方:广州发彩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景泰西八巷41号1-5层(部位:自编2号楼4楼B403);受托方:广州市倩雅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七星岗工业区环岗一路24号;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693;执行标准: QB/T 1978;MFG20210301/EXP20240228;净含量:90g)也是从合肥化妆品公司购进的,共计购进60盒,8元/盒,每人使用3盒左右,综合费用160元。到2024年9月12日还剩余45盒,从2024年2月28日后我店没有再使用过。⑤“FOVA”优效精华乳1盒(执行标准:GB/T29665(O/W);产地:中国天津;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津G妆网备字2023000001;备案人/生产企业:丽可研质造(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备案人地址/生产企业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京福公路东侧优谷新科园腾达道12-7-30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津妆20160057;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保质期限:2023111381/20261112)是从丽可研质造(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是送的过年礼包中的1盒,在店内作为展示的。当事人提供不出上述化妆品的备案材料。⑥“FOVA®”紫根草精华液(净含量:2ml),也是从丽可研质造(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于2024年5月份进的,共计购一盒,12支/盒,公司送了一支作为展示,进货价格55元/盒,销售价格108元/盒。至2024年9月12日,还剩余13支。当事人提供的备案材料与产品不一致。⑦当事人店铺内的FOVA多重氨基酸精华液38瓶、FOVA六肽精华液14瓶、FOVA肌原精华液47瓶,当事人已提供了上述产品的备案材料。当事人货值金额共计为2077元,获利为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其所作陈述和签字的有效性。
2.《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店铺内化妆品的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店铺内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和获利。
4.《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和《财物清单》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店铺内超过有效期的和未备案化妆品已扣押。
5.“FOVA®”紫根草精华液《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1份,证明“FOVA®”紫根草精华液备案信息与当事人店内产品不一致。
6.FOVA多重氨基酸精华液、FOVA六肽精华液、FOVA肌原精华液《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3份,证明上述化妆品已备案。
2025年5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凤市监处告〔2024〕5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5年5月14日向本局提交《减轻行政处罚申请书》,本局经复核采纳了当事人提出减轻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
”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和第三十六条第(七)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及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当事人从事化妆品经营,应当按照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不得购进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按期进行化妆品排查,发现超过有效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时进行清理,但当事人没有严格执行化妆品经营规范,出现购进未备案化妆品和超期化妆品,违反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使用不合格化妆品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及《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条:“处罚标准:一般: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2.2万元以上3.8万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9.5倍以上15.5倍以下罚款。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6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和第二十一条:“处罚标准:减轻: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0.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0.1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和第二十一:“减轻: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0.3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0.1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5月28日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好爽”卡迪娜染发膏2剂双氧乳19瓶;2.没收美度染发膏6盒;3.没收伊多娜卷发膏(圣芭比热塑烫)8瓶;4.没收“可莉秀”发彩护理染发膏45盒;5.没收“FOVA”优效精华乳1盒;6.没收“FOVA®”紫根草精华液(净含量:2ml)13瓶;7.罚款:8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邮政储蓄银行凤台县支行,地址:凤台县城关镇胶州北路西侧,收款人:凤台县财政局,账号:10052***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
本文书一式____份,____份送达,一份归档,_________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