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类案件】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处罚〔2025〕210号
当事人:凤台瑞家百货超市
主题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21MA8PQMB73P
经营场所:凤台县刘集镇****
经营者:苏**
身份证号码:3404*******8
2025年5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凤台瑞家百货超市进行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现场该超市经营者苏**全程陪同检查。检查发现在该经营场所内东墙货架上方摆放有5个骨灰盒(3个黄色、1个白色、1个枣红色),下方货架上挂有10件寿衣;以上殡葬用品均未明码标价销售。当事人对此次检查无异议。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情况,本局同日立案调查,并于2025年5月16日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本局未对当事人场所、设施、财物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3月24日从淮南市程松殡仪用品公司购进5个骨灰盒(3个黄色、1个白色、1个枣红色)、10件寿衣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没有按照要求对销售殡葬用品进行明码标价。由于刚开业,没有销售;未获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殡葬用品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3、《询问笔录》、《个人陈述》各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殡葬用品的时间、数量及获利等情况。
4、照片4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及现场检查情况。 5、进货票据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殡葬用品进货渠道的合法性。
2025年6月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凤市监罚告(2025)210 号《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和第六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表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对应的价格。”的规定。已构成了销售未明码标价销售殡葬用品的经营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表明价格的;”的规定;及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88】第十三条关于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二)“经营者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该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88】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邮政储蓄银行凤台县支行,地址:凤台县胶州路北段西侧福海园小区综合楼,户名:凤台县财政局,账号:10052*****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凤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于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办案机构留存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