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处罚〔2025〕199号
当事人:凤台县刘集镇纤手美容美发店
主题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21MA8N1GA48M
经营场所:凤台县刘集镇****06
经营者:陈**
身份证号码:340********9
在开展消费环境大排查专项行动中,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12日依法对凤台县刘集镇纤手美容美发店进行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在检查中发现该经营场所内南墙有一张宣传贴画,内容为:“去头屑,“大师级”YILECAO净透去屑洗发液,广东省医大医学研究院(荣誉出品)伊乐草牌去屑大师。在该宣传贴画的右下角张贴有一爆炸贴,内容为:抢购中,免费体验,一次见效,无效退款。”字样虚假宣传广告贴画。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情况,本局同日立案调查。并于同日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本局未对当事人场所、设施、财物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2025年3月25日,伊乐草牌去屑大师推销业务员将一张宣传贴画张贴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南墙上。宣传贴画的右下角张贴有一爆炸贴,内容为:抢购中,免费体验,一次见效,无效退款;当事人提供不出能说明用一次见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及张贴虚假宣传广告的事实。
3、《询问笔录》、《个人陈述》各1份,证明当事人张贴虚假宣传广告的事实。
2025年6月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凤市监罚告(2025)199号《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有下列广告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已构成了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邮政储蓄银行凤台县支行,地址:凤台县胶州路北段西侧福海园小区综合楼,户名:凤台县财政局,账号:100528*****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凤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于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办案机构留存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