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处罚〔2025〕181号
当事人:凤台县城关镇润地幼儿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0421MJA907320R
住所(住址):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中山北路*****
经营者:朱*
身份证号:3404********0
2025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凤台县城关镇润地广场润地幼儿园食堂进行现场检查,除执法人员外,还有当事人食品安全总监胡*君在场。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问题:1.操作间对外窗户开启且未安装纱窗,2.操作间下水道缺口未封闭,下水管接口缝隙过大,3.操作台堆放留样盒,4.留样柜钥匙放在留样柜旁,留样显示日期为检查时间之后,与实际时间不一致,5.冷冻柜温度显示错误,6.储藏室与外界有缺口未封闭,部分食品原料堆放在操作间门口,未按要求保存。7.2024年、25年无食品安全考核记录。8.日管控与周排查中问题记录不一致。
经查:当事人经营幼儿园食堂,操作间窗户未安装纱窗,下水道缺口未封闭;食品留样不规范,记录不严谨;且食品未按照规定要求存放,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不严,2024年未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记录,日管控记录信息存在问题,与周排查记录不一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明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及法定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委托书1份,证明其委托代理人所作陈述及签字的有效性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原因、事实。
2025年6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凤市监罚告〔2025〕181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各自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应当组织对本单位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的规定,构成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落实主体责任,对经营场所环境及经营过程进行管理和检查,按法律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如实记录日管控、周排查信息,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台县人民政府或者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6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