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决定书
凤市监撤〔2025〕第2号
凤台县城关镇方户电子产品经营部:
2025年1月14日,刘**(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身份证件号码:341***46)向我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提交相应材料。我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凤台县城关镇方户电子产品经营部在刘**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刘**的有效期限为2007.09.12-2017.09.12的身份证,于2016年4月6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并取得公司设立登记(备案),将刘**登记(备案)为经营者。
以上事实,有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市场主体登记档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信息截图、企业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我局决定撤销凤台县城关镇方户电子产品经营部2016年5月6日设立登记(备案)中将刘**登记(备案)为经营者登记事项。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 60日内向凤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