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不罚〔2025〕240号

发布时间:2025-07-02 08:53信息来源: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当事人:凤台县关店乡森里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0421MAEEHHK28A                

住所(住址):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关店乡***                         

经营者:郑**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4042******1                               

联系电话:153****7                                                 

2025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凤台县关店乡森里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经营者郑**在场。执法人员进店后在当事人操作间内冰柜上方货架上发现有汉堡胚面包(软式面包),规格:345g/袋×24袋/箱,产品执行标准:GB/T 20981,生产商:武汉正汉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幸福园路198号,生产日期:20250519,保质期:常温储存7天(包括生产日期),冷冻储存90天(包括生产日期及自冷冻库取出后的常温储存时间),现场共1箱已打开使用,箱内剩余14袋。上述14袋汉堡胚面包(软式面包)已超过保质期仍在使用。现场当事人提供不出上述食品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扣押。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从2025年6月3日至2025年6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询问调查、证据材料提取等调查取证工作。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18日取得营业执照(名称:凤台县关店乡森里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并于2025年4月10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后开始从事小餐饮服务活动,日常经营主要是制售鸡排、汉堡等食品。当事人于2025年5月19日以手机下单的方式从武汉正汉味食品有限公司处购进3箱汉堡胚面包(软式面包)(24包/箱)用于餐饮经营,进价78元/箱,2025年5月25日前使用了2箱10袋,剩余超过保质期的14袋汉堡胚面包(软式面包)未使用,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截止到案发时,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索取了供货商的相关证照,有进货凭证。当事人的经营额共计45.5元,未获利。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在扣押期限届满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解除扣押措施归还当事人后,已由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现场采取无害化销毁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照片4张,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凤市监强制〔2025〕丁集-63号)及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凤市监财物〔2025〕丁集-63号)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进销货数量、价格、违法经营额和获利情况。

本案已由审核机构于2025年616日出具审核意见,审核意见为同意办案机构处理建议。2025年6月19日,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2025年6月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凤市监罚告〔2025〕240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经营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采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文件(国市监稽发〔2025〕10 号)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本清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违法行为类型: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禁止生产 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免罚条件 2. 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 500 元,且食品未售出;”,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教育,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凤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2. 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62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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