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类】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处罚〔2025〕293号
当事人:凤台县丁集乡***农资门市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0421MA2PKNJM6J
住所(住址):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丁集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404****8
联系电话:19*****6
2025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山东中东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凤台县丁集乡***农资门市部销售的“施大壮”牌复合肥料依法进行了抽样检验。2025年6月19日,我局接到山东中东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50608025;检验结论:该样品质检项目,总养分、氧化钾含量不符合GB/T15063-2020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2025年7月9日本局立案调查。从2025年7月9日至2025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证据材料提取等调查取证工作。
经查,当事人从凤台县一供应商处购进“施大壮”牌复合肥料,产品执行标准:GB/T15063-2020含氯(高氯),总养分≥45%,型号规格:N-P2O5-K2O:15-15-15≥45%,净含量:40kg/袋,生产单位:江西新施大壮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江西鹰潭,共购进2吨,购进价格:2900元/吨,销售价格3000元/吨,当事人声称上述批次复合肥料的进货单据已遗失,没有索取供货方的《营业执照》等资料。2025年6月4日,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中,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复合肥料进行了抽样检验,2025年6月19日本局接到山东中东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50608025;检验结论:该样品质检项目,总养分、氧化钾含量不符合GB/T15063-2020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6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没有异议,在规定的复检期限内,也未提出复检申请。截止到2025年6月20日当事人已全部售出上述批次复合肥料,货值金额共计6000元,违法所得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2、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相关签字的有效性;
3、《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从事复合肥料销售及涉案复合肥料已全部售完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施大壮”牌复合肥料的数量、购进价格、销售价格、货值金额、盈利的事实;
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及山东中东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50608025)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事实。
2025年7月1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凤市监罚告〔2025〕29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件调查期间,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具备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2、罚款3000元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邮政储蓄银行凤台县支行,地址:凤台县农水路,账户:凤台县财政局,账号:100528******1。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7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贰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