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类】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处罚〔2025〕330号
当事人:凤台县刘集镇***百货店
主题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21MA2T0R1N5A
经营场所:凤台县刘集镇*****
经营者:刘**
身份证号码:3404*******8
2025年7月30日,在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中,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凤台县刘集镇刘集街道中断路东侧的凤台县刘集镇王**百货店进行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经营者全程陪同检查,在经营场所内发现:1、佛山市容桂红喜厨卫电器厂生产的RONBARN牌家用燃气灶具,型号:JZY.1-988;规格尺寸:405*305*135mm;共计1台;2、中山市佰一厨王家用燃气具厂生产的囍迎美牌户外便携燃气具,规格尺寸:405*305*130mm;共计2台;上述共计3台燃气灶具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必须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规定;当事人对此次检查无异议。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销售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家用燃气灶具进行扣押。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于2025年7月30日立案调查。2025年7月31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并提取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明,因当事人年龄较大,没有找到进货票据,无法确认上述灶具购进的时间、地点和供货商名称。购进价格40元/台,销售价格60元/台。当事人销售的上述3台燃气灶具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被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30日依法扣押;货值金额共计180元,未获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正本图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的事实。
3、《询问笔录》、《个人陈述》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购进的家用燃气灶具的时间、来源、数量、进销价格、货值金额及获利情况。
4、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及现场检查的事实。
5、《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的事实。
2025年8月1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凤市监罚告(2025)330号《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已构成销售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家用燃气灶具的经营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家用燃气灶具3台;2、罚款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邮政储蓄银行凤台县支行,地址:凤台县胶州路北段西侧福海园小区综合楼,户名:凤台县财政局,账号:10052****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凤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于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市场监督部门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