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处罚〔2025〕209号

发布时间:2025-09-30 14:56信息来源: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当事人:凤台中安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MA8PJYGG33

住所(住址):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丁**

身份证号码:3424******5

本局接举报当事人于2023年5月8日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潮起中安|中安·智慧农贸暨特色街区高峰论坛圆满落幕”中有“国企中安 造富凤台”的宣传图片。当事人于2023年6月21日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今天,凤台有一件轰动全城的大事发生?”其中有图片“必买中安智慧农贸的8大理由”,图片中有“1.国企铺 更保障”。本局于2024年8月13日向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凤市监协查〔2024〕CG1号),协助调查当事人的股东安徽中安城市更新有限公司是否为国有企业。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27日回复:是否为国有企业建议咨询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本局于2024年9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凤市监限提〔2024〕CG923号),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证明凤台中安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为国有企业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提供。

本局于2024年12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凤市监询通〔2024〕CG655号),当事人未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询问。

举报人向本局提供《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皖国资依复〔2024〕50号),答复内容:经核查,安徽中安城市更新有限公司不是安徽省国资委监管的省属企业。

举报人提供的股权结构图: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00%)→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100%)→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45%)→安徽创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5%)→安徽皖投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70%)→ 安徽皖投不动产投资有限公司(51%)→安徽中安城市更新有限公司(100%)→凤台中安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于2023年2月28日与安徽合富辉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富辉煌公司”)签订《凤台中安智慧农贸市场营销代理合同文本》合同,将中安智慧农贸市场商铺和摊位销售业务交给合富辉煌公司。合富辉煌公司至2023年11月20日,销售商铺132套,销售额4909万元。

本局于2025年4月12日向凤台县公安局送达《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凤市监罪移〔2024〕655号),凤台县公安局向本局提供向举报人段某出具的《凤台县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凤公(经)不予立字〔2025〕82号)。

经查:凤台县公安局向本局提供了向举报人段某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表明当事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刑事犯罪。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该条款是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规定,当事人不构成法定意义上的国有企业。

经本局调查,从举报人提供的股权结构图追溯凤台中安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所含有的国有资本是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资的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但通过多轮投资及国有资金稀释,至当事人的股东安徽中安城市更新有限公司,已不能确定该公司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当事人也提供不出其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证明材料。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皖国资依复〔2024〕第50号),答复内容:经核查,安徽中安城市更新有限公司不是安徽省国资委监管的企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所作陈述和签字的有效性。

2.《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股东公司的属性。

3.当事人股权结构图1份,证明当事人国有资产股权的来源。

4.当事人微信公众号信息截图3份,证明当事人宣传其为“国有企业”的事实。

5.《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凤市监询通〔2024〕CG655号)1份,证明本局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接受调查。

6.《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凤市监限提〔2024〕CG923号)1份,证明本局已要求当事人提供其为国有企业的材料。

7.《立案告知书》1份和微信截图1份,证明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的宣传材料。

8.《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份和《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回函》1份,证明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协助调查结论。

9.《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凤市监罪移〔2024〕655号)1份和《不予立案通知书》(凤公(经)不予立字〔2025〕82号)1份,证明当事人没有犯罪事实。

2025年6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凤市监处告〔2025〕20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5年6月9日向本局提出《异议及听证申请》,又于2025年7月25日向本局提出《撤销听证申请》,当事人撤回了听证申请。当事人于2025年8月28日向本局提出《致凤台市监局凤台监罚告〔2025〕209号减免行政处罚的申请》,经复核,本局采纳了当事人提出的减轻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47】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当事人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中安智慧农贸市场的商铺,应当按当事人的企业性质进行宣传。当事人股权中虽然含有国有资产,但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国有企业股权比例,当事人擅自宣传其为国有企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经2025年9月22日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凤台县支行,地址:凤台县城关镇胶州北路西侧,收款人:凤台县财政局,账号:10052*****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

                    本文书一式____份,____份送达,一份归档,__________。

    正在更新中...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 姓  名:

  • 联系方式:

  • *内  容:

  • *验 证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