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类案件】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处罚〔2025〕274号

发布时间:2025-10-11 15:43信息来源: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当事人:凤台县顾桥镇玲诚化妆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40421MA2URFHH3M

住所(住址): 凤台县顾桥镇***

经营者: 张**         

身份证号码: 3404*****5

接消费者举报,2025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陈列待售有1盒标称“花西子”牌玉女桃花轻蜜粉(净含量:8.5g,限用日期:2024.03.28)、1盒标称“花西子”牌玉容睡养肤气垫粉底液(净含量:13g*2,限用日期:20240427)、1盒标称“芭宝丽”牌多肽奢养保湿抗衰霜(净含量:50g,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1558,限用日期:2025年5月13日)均已超过化妆品使用期限,另当事人现场未见商品价格标签。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案化妆品予以扣押。同日,本局立案调查。

经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当事人店内存在陈列待售的1盒标称“花西子”牌玉女桃花轻蜜粉、1盒标称“花西子”牌玉容睡养肤气垫粉底液、1盒标称“芭宝丽”牌多肽奢养保湿抗衰霜已超过化妆品限用日期事实。经调查,上述化妆品系当事人自凤台县大市场内玉子采妆店购进,“花西子”牌玉女桃花轻蜜粉购进2盒,进价35元/盒,售价50元/盒,截至案发售出1盒;“花西子”牌玉容睡养肤气垫粉底液购进2盒,进价35元/盒,售价50元/盒,截至案发售出1盒;“芭宝丽”牌多肽奢养保湿抗衰霜购进2盒,进价33元/盒,售价50元/盒,截至案发售出1盒。上述产品过期之后均未售出,货值金额150元,无获利。检查时,当事人店内化妆品未制作商品价格标签,未做到明码标价,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后,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已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登记表(编号:GQ2025062001)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限用日期化妆品及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案件线索来源;

2.针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据照片12张,进货票据复印件1份,化妆品进货台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限用日期化妆品的事实、进销货及获利情况;

3.整改后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责令当事就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事项限期改正后,当事人已改正的事实;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处罚信息查询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限用日期化妆品及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系首次违法的事实;

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及相关签字的有效性。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并记录在卷,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2025年8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凤市监罚告〔2025〕274号《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辨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5年8月13日,向我局递交了一份《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罚款的申请》,对于申请减轻处罚的事由进行了陈述。8月28日,经复核认为当事人申请减轻处罚的理由属实。9月22日,经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本局认为1.当事人经营超过限用日期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限用日期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案值金额不大,且过期之后未售出。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第二十条:“处罚依据:《条例》第六十条  处罚标准:减轻: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0.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0.1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情形。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减轻处罚如下:①没收超过限用日期的1盒标称“花西子”牌玉女桃花轻蜜粉、1盒标称“花西子”牌玉容睡养肤气垫粉底液、1盒标称“芭宝丽”牌多肽奢养保湿抗衰霜;②罚款4000元。

2.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系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皖市监法〔2025〕1号):“类别:价格 序号:3 违法行为:经营者不标明价格的”的规定情形。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皖市监法〔2025〕1号):“序号 3”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最终合并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限用日期的1盒标称“花西子”牌玉女桃花轻蜜粉、1盒标称“花西子”牌玉容睡养肤气垫粉底液、1盒标称“芭宝丽”牌多肽奢养保湿抗衰霜;

2.罚款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凤台县支行(地址:凤台县农水路,账户:凤台县财政局,账号:10052******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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