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处罚〔2025〕292号
当事人:凤台天乐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21MA2UL9CP8W
经营场所:凤台县凤凰湖新区****
负责人:吴*
身份证号码:340****4
联系电话:18*******9。
2025年06月12日,本局接到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淮市监特食移字[2025]02号),关于凤台县天乐药店涉嫌保健食品虚假宣传一案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该当事人在天猫大药房旗舰店的金奥力牌苦瓜荞麦桑叶胶囊的宣传页面含有“还能调节血脂”及“辅助降血糖”字样。从2025年06月18日至2025年07月09日,本局执法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证据材料提取等调查取证工作。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06月10日在天猫大药房旗舰店上发布的金奥力牌苦瓜荞麦桑叶胶囊的含有“辅助降血糖”广告,发布广告的费用为7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3.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现场检查拍照3份。证明了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及广告费用的事实。
4.当事人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
负责人所作陈述和相关签字的有效性。
5.市场监管案件线索移交通知书原件1份,证明了案件来源。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记录在卷。
2025年07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凤市监罚告〔2025〕29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广告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的检查及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07】“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的罚款。(1)广告费用五万元以下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1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邮政储蓄银行凤台县支行,地址:凤台县城关镇胶州北路西侧,账户:凤台县财政局,账号:1005*******1。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7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