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决定书
凤市监撤〔2025〕第5号
安徽凌*商贸有限公司:
2025年6月19日,凌*(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身份证件号码340111***X)向我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提交相应材料。我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安徽凌*商贸有限公司在凌*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凌*的有效期限为2016.12.13-2036.12.13的身份证,于2017年12月01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并取得公司设立登记(备案),将凌*登记(备案)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联络员。
以上事实,有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补办记录、市场主体登记档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信息截图、企业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我局决定撤销安徽凌*商贸有限公司2017年12月01日设立登记(备案)中将凌*登记(备案)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登记事项。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 60日内向凤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