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类】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不罚〔2025〕414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340421MA8QEJNG0M
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古店乡***
经营者:马**
身份证号码:34042*****1
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举报单,反映投诉举报人于2025年8月10日自当事人处购买散称梨时,发现当事人存在反向抹零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同日,本局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8月初对价格收费系统进行升级,因技术维护原因,商品结算售价出现以“元”为单位的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的情况。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后,当事人立即联系系统服务商进行修改,并于责令改正要求下达当日完成整改。当事人在经营场所进行公告并主动联系部分消费者退赔反向抹零多收金额,因金额过小,未收到消费者的退赔请求,当事人多收金额无法认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安徽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NO:1340421002025090478516710、1340421002025081073518319)2份,证明当事人收取未予标明费用的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笔录2份,针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收取未予标明费用的事实;
3.证据照片3张,张贴退赔公告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收取未予标明费用已改正的事实;
4.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的事实;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及相关签字的有效性。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并记录在卷,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2025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凤市监不罚告〔2025〕414号《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八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构成收取未予标明费用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系初次违法,持续时间短,危害后果轻微,并且在得知系统存在四舍五入问题后,立即予以纠正。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但未实际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处罚。”的规定情形。2025年11月10日,经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现对当事人作如下教育:
1.认真对明码标价相关事项开展全面自查工作;
2.加强对于价格类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经营行为。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 11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