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机制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凤台县市场监管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在制度层面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
第三条 对本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审查范围包括: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四)本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五)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对因情形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本机关及时、主动保障公民知情权。
第五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认定可以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
第七条 本机制由凤台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