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类】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处罚〔2025〕528号

发布时间:2026-01-28 14:32信息来源: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主题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40421MAK2XJUQ0R  

经营场所:凤台县刘集镇高潮社区*****

经营者:毛*伍                                                                     

公民身份号码:34042*********X                                   

2025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凤台县刘集镇高潮社区*****凤台县刘集镇开泰食用农产品经营门市部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当事人从事食品加工经营活动,不能提供该经营场所的《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当事人对此次检查无异议。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情况,2025年12月10日本局立案调查。本局于2025年12月12日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提取相关证据材料。本局未对当事人场所、设施、财物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2日开始从事牛杂、牛耳丝加工经营活动主要以牛肠、牛肚等牛杂为原料,通过添加八角、香叶、桂皮等中药包卤料煮制包装成品销售,没有使用食品添加剂。截止案发日止,共加工牛杂 80 斤;销售价格:15元/斤;牛耳丝50斤,销售价格:10元/斤,现已销售完;货值金额1700元,违法所得1700元;没有建立生产记录和进销货台账;未办理《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另查,当事人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属于《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食品小作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图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证从事食品加工经营活动的事实。

3、《询问笔录》、《个人陈述》各1份,证明当事人无证从事食品加工经营活动的事实及违法所得等情况。

4、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无证从事食品加工经营活动的事实。

2026年1月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凤市监罚告2025)528《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的规定,已构成无证从事食品加工经营活动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700元;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邮政储蓄银行凤台县支行,地址:凤台县胶州路北段西侧福海园小区综合楼,户名:凤台县财政局,账号:100528******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凤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于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1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办案机构留存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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