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确认分表

发布时间:2026-02-02 11:09信息来源: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电话

备注

 

1

行政确认

股权(基金份额、证券除外)出质登记 

 

1.《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1.受理阶段责任: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立即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补正后,应当重新提交申请材料。不属于市场主体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办结阶段责任:登记机关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出具登记(备案)通知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申请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申请的;
6.在行政审批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0554-8687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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