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确认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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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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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确认 |
股权(基金份额、证券除外)出质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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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1.受理阶段责任: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立即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补正后,应当重新提交申请材料。不属于市场主体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办结阶段责任:登记机关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出具登记(备案)通知书。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0554-86875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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