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制售分离卤肉制品经营单位及其加工制作场所集中检查活动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所、县局相关股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局有关部署要求,扎实深入推进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集中整治,根据市局《关于开展制售分离卤肉制品经营单位及其加工制作场所集中检查活动的通知》(淮市监食生函﹝2026﹞7号)文件要求,现结合夏季肉制品消费特点,开展为期2个月的制售分离卤肉制品经营单位及其加工制作场所集中检查活动,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1.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小餐饮或食品摊贩备案,制售分离的卤肉制品门店、固定摊点及其加工制作场所。
2.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小餐饮或食品摊贩备案,制售分离的卤肉制品流动摊点及其加工制作场所。
二、活动时间
即日起至7月1日。
三、检查内容
(一)环境卫生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有虫鼠害滋生、侵入风险;原料、半成品、成品存储区域是否分开设置,是否存在交叉污染风险;工器具是否清洁卫生、生熟分离;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
(二)肉品原料是否做到“进货渠道清楚、索证索票齐全”,是否采购、使用、销售感官异常、变质变味肉及肉制品;是否存储、使用过期冷冻肉。
(三)食品添加剂存储、使用是否规范,是否超范围、超限量使用亚硝酸盐、防腐剂、着色剂等食品添加剂及非法添加使用罂粟壳、工业染料等非食用物质;是否使用沥青、工业松香等物质进行畜禽脱毛;是否使用双氧水、氢氧化钠漂白、泡发肉品原料。
(四)是否存在以鸡、鸭、猪肉冒充牛、羊、驴肉等源性成分造假问题。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底数摸排。各市场监管所要对辖区内制售分离卤肉制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全面摸排,摸清经营底数,并建立辖区制售分离卤肉制品生产经营台账(见附件)。
(二)强化监管执法协作。对纳入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范围的主体,各市场监管所要依法开展检查,围绕美食街区、农贸市场、农村集市、夜市摊点群、居民生活区等重点场所,统筹工作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对暂未纳入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范围的主体,可协调城管、社区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三)开展“监检结合”。各市场监管所在开展检查时,要对产品亚硝酸盐含量开展同步快检。对存疑产品同步开展执法抽检,重点抽检食品添加剂、生物碱和源性成分项目,发现问题立即依法核查处置到位,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
县局将结合近期开展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通过下沉暗访、飞行检查等方式了解工作开展情况,对活动组织不力的按规定下发《三书一函》。各单位在工作中发现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附件:凤台县制售分离卤肉制品生产经营台账。
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4日
附件
凤台县制售分离卤肉制品生产经营台账
市场监管所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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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经营户名称 |
销售点地址 |
联系方式 |
许可(备案) 情况 |
加工场所地址 |
许可(登记、备案)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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