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处罚〔2026〕158号
当事人:朱*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40421MA2NW56P2C
住所(住址): 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尚塘镇***
经营者:朱*
身份证号码: 340421*****02X
2026年06月0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朱*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店内西侧货架上橙色盒子里,有广州欢薇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欢薇”牌碎发整理棒一盒,净含量:20ml,在其包装上标注有“截止有效期2021.06.10”字样;广州金丽秀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KINROSE”牌靛彩诱惑四色眼影一盒,净含量:0.2g*4,包装上标注有“合格2018/09/07,保质期:三年”字样;卡姿兰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生产的“卡姿兰”牌立体菱形眉笔一盒,净含量:0.2g*2,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标注,其包装上标注有“合格2023/12/26”字样。上述三盒化妆品均已超过有效期,且与其他未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混放在一起,现场无任何不合格标识。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涉嫌销售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进行依法扣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案化妆品予以扣押。同日,本局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尚塘镇**开了一家化妆品店,日常经营由朱*负责。当事人销售的这三种化妆品是从安徽弘方化妆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购进的,“卡姿兰”牌立体菱形眉笔是44.5元/盒的价格进购两盒,销售价格是62元/盒,截至案发,销售1盒,过期之后未售出。“KINROSE”牌靛彩诱惑四色眼影是27.6元/盒的价格进购两盒,销售价格是48元/盒。截至案发,销售1盒,过期之后未售出。“欢薇”牌碎发整理棒是公司送了一盒,截至案发,未售出。上述3盒化妆品购进时间比较久远,无法提供进货发票和单据,安徽弘方化妆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已经注销。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110元,无获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签字的有效性。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照片等证据材料,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化妆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化妆品的商品销售数量、购进价格、销售价格、货值金额。
证据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化妆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并记录在卷,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2026年7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凤市监罚告〔2026〕158号《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2025年7月8日,当事人向我局递交了一份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罚款的申请。7月9日,经复核认为当事人申请减轻处罚理由属实。7月29日,经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当事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限用日期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主动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案值金额不大,经营状况不好,涉案化妆品过期之后未售出。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第二十条:“处罚依据:《条例》第六十条 处罚标准:减轻: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0.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0.1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情形。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的规定情形,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限用日期的“欢薇”牌碎发整理棒一盒、“KINROSE”牌靛彩诱惑四色眼影一盒、“卡姿兰”牌立体菱形眉笔一盒
2、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凤台县支行(地址:凤台县农水路,账户:凤台县财政局,账号:100528****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