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皖淮南环(凤)罚〔2025〕31号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凤)罚〔2025〕31号
朱XX:
性别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XXXXXXXXXX,居住地址:安徽省凤台县顾桥镇XX村XX庄XX。
2025年11月5日凤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群众反映问题进行核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在凤台县顾桥矿四中队东侧大桥50米处空地露天晾晒煤矸石,晾晒煤矸石约20吨,占地面积约200平方米,露天晾晒的煤矸石未采取任何防扬尘抑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证据1.2025年11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朱XX露天晾晒煤矸石未采取任何防扬尘抑尘措施的事实;
证据2.2025年11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朱XX露天晾晒煤矸石未采取任何防扬尘抑尘措施的事实;
证据3.朱XX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朱XX露天晾晒煤矸石现场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4.现场提取证据照片3张,证明了朱XX露天晾晒煤矸石未采取任何防扬尘抑尘措施的事实及露天晾晒的煤矸石已清理完成和亮证执法的情况;
证据5.《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对现场负责人朱XX送达执法文书地址确认情况;
证据6.《淮南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受理记录单》1份,证明了朱XX露天晾晒煤矸石的线索来源情况;
证据7.租赁协议1份以及转账记录1份,证明了朱XX租赁凤台县XX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场地及支付场地使用费用的情况:
证据8.顾桥镇人民政府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了朱XX露天晾晒的煤矸石来源:
证据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执法人员郑静雅、刘奎的身份和资格。
证据10.执法过程有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凤)罚告(2025)31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享有陈述申辩权以及有权要求听证。你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6月15日施行)中的表19通用裁量表,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
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捌佰元整(¥11800.00)。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通银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凤台生态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