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城北祖叶加油站皖淮南环(凤)罚〔2026〕2号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凤)罚〔2026〕2号
凤台县城北祖叶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L016500248,企业投资人赵某某,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凤凰镇XX村。
你加油站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11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5年11月7日,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委托安徽海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凤台县城北祖叶加油站开展检测,检测内容包括油气回收系统液阻、密闭性、气液比。检测报告(编号AHHH 检字2025103007)显示,4#加油枪气液比为0.60,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限值要求。你加油站未保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4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经营资格情况;
2.2025年12月4日你单位提供的赵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一份,企业投资人赵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赵某的身份;
3.2025年11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对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液阻、密闭性、气液比进行检测的情况;
4.2025年12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向你单位
送达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HHH检字2025103007)并告知你单位,你加油站4#加油枪气液比为0.60,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限值要求的情况;
5.照片证据2张,证明亮证执法及对你加油站进行油气回收检测的情况;
6.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HHH检字2025103007)一份,证明2025年11月7日对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液阻、密闭性、气液比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4#加油枪气液比为0.60,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限值要求的情况;
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节选复印件一份,证明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的排放标准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张驰、柏婉清、郑静雅、江莹莹的身份;
9.2025年12月4日你单位提供的凤台县城北祖叶加油站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排污登记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凤)罚告〔2025〕32号)告知你加油站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加油站未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9通用裁量表的处罚裁量标准计算,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通银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 ;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凤台生态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加油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1月8日
